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实施方案》 的通知
辽财税〔 2024〕 3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辽财税规〔2025〕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人民政府、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委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授权规定,经省政府同 意,现将《辽宁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省水利厅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
辽宁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水源类型 |
取用水行业或类别 |
税额标准 (元/立方米) |
|
取用地表水 |
城镇公共供水 |
0.3 |
|
特种行业 |
4 |
||
水力发电(元/千瓦时) |
0.005 |
||
其他行业(含火力发电冷却 取用水及个人) |
0.4 |
||
取用地下水 |
城镇公共供水 |
0.5 |
|
特种行业 |
5 |
||
水源热泵 |
0.1 |
||
疏干排水 |
回收利用 |
0.1 |
|
直接排放 |
0.2 |
||
其他行业(含火力发电冷却 取用水及个人) |
1.2 |
注:特种行业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
文件正文见附件
https://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4/12/30/art_5869_76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