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区、市、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1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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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关于对区、市、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3年4月10日
关于对区、市、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各区(市、县)教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区(市、县)人民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责,推动全市教育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13年起,每年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督导评估目的
区(市、县)人民政府担负着统筹管理本辖区内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重要责任,区(市、县)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我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对区(市、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促进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对不断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全市范围内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督导评估原则
对区(市、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以督政为主的原则;坚持鉴定性评估与发展性评估相结合,专项性评估与综合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讲求实效、推动工作、促进发展。
三、督导评估对象
督导评估对象是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四、督导评估内容
督导评估主要内容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分“领导责任、教育改革与发展、经费投入与管理、办学条件改善、教师队伍建设、教育管理”六项,涉及“教育决策、教育执行、教育监管、各级各类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中小学布局规划及建设、教师编制管理、人事制度改革、培训、规范入学行为、安全”等具体工作及省、市当年明确的重要教育工程项目。
五、督导评估标准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督导评估内容,拟定区(市、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目标责任书,经市人民政府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签定后执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和市教育局根据督导评估内容拟定督导评估细则。
六、督导评估程序和方法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由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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