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宝政发〔2023〕9号宝规〔2023〕003-市政府003
USHUI.NET®提示:根据《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宝政发〔2023〕1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第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宝鸡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鼠、蚊、蝇、蟑螂以及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规定的其它病原体传播生物。
第三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第四条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爱卫会工作规划,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检查、指导、监督和考评等。
(四)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五)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负责承担市爱卫会日常工作,负责全市爱国卫生运动的组织、协调、联络、推进等工作。
市、县(区)爱卫会各成员单位按照以下分工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密度监测工作,对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助爱卫会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技术监测和评价。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场所、食品流通场所、集贸市场、药品经营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建筑工地、自来水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地下污水管道等相关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公园、广场绿地、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及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公厕等相关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教育部门负责对所属学校、幼儿园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六)水利部门负责对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公路沿线两侧管护区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督促汽车客运站完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八)文旅部门负责对A级旅游景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作为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城市、国家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开展病媒生物防制科普知识宣传活动。
(九)文物部门负责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场、屠宰场等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农业生产废弃物、畜禽养殖粪污的无害化处理,指导农田灭鼠及鼠药市场规范管理工作。
(十一)发改部门负责对粮食储存等重点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商务部门负责对大中型宾馆、酒店、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三)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发生的各类妨碍公务事件,配合开展病媒生物防制经营服务单位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治理工作。
(十四)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宝鸡东站负责对火车站、高铁南站等相关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经费投入。单位和居民住户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各自负担。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市、县(区)爱卫会工作部署,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居民户统一开展病媒生物孳生地治理等预防控制活动,并配合做好孳生地调查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的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方法和药械。
第二章 预防控制
第十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病媒生物以及控制其孳生场所的义务。
第十一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等要建立日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下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
(一)医院、宾馆、火车站、汽车站、重点景区、公共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贸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禽畜饲养场、花卉市场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和场所。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所属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杀灭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清除其孳生地的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十三条 下列区域或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分别由以下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一)河道、湖泊、沟渠、水库、水源地等区域由管理或使用单位负责。
(二)林区由管理或使用单位负责。
(三)农田由经营单位或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公共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责任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区域由市或县(区)爱卫部门协调当地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主体。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卫生标准,培养文明健康的卫生习惯。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做好住宅和庭院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五条 各县(区)爱卫会要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分布、病媒生物密度、传染病流行等情况,确定病媒生物重点预防控制区域,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责任单位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应当采取以下方式:
(一)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积水、垃圾、堆积杂物、残留食物等,保持环境整洁。
(二)设置和完善防蝇网、防蝇帘、防蝇柜(罩)、灭蝇灯、挡鼠板、防鼠网等基础设施。
(三)对管道、垃圾储运设施、存水处、厕所等病媒生物易孳生地,采取定期冲洗、消杀、平整、疏通等措施。
(四)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垃圾收集运输密闭化,并做到日产日清。
(五)采取涂墙抹缝等措施,防止蟑螂藏匿孳生。
(六)及时妥善处理被杀灭的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尸体。
(七)采取机械或生物、化学等控制病媒生物密度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