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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节能减碳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5年】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节能减碳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发改环资规〔202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节能减碳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2023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节能减碳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更好发挥节能减碳专项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0号)、《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皖政秘〔2022〕19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7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减碳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发展改革委管理,专门用于支持节能减煤、碳达峰碳中和、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循环发展等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领域重点工作,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省级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包含补助市县支出和省本级支出两个级次。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科学决策、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补助市县资金主要用于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减煤降碳“一企一策”诊断,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成效突出地市督查激励,绿色发展和循环发展试点示范创建,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应用等重点专项工作,以及国家和省布置的相关重点工作。

第六条 省本级资金主要用于节能减煤、碳达峰碳中和、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循环发展等领域政策、规划、标准的研究制定及评估核查,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研究,重点改革事项研究,重要活动宣传,重点领域培训等基础能力建设,以及国家和省布置的相关重点工作。

第七条 制定年度专项资金计划时,根据国家及省相关工作部署,结合实际任务需要,确定当年具体支持方向和要求。

第八条 补助市县资金的支持标准,依据省财政当年安排的资金总盘子,结合市县的重点用能单位数量、试点示范创建数量及规模、督查激励数量及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九条 省本级资金的支持标准,依据省财政当年安排的资金总盘子,结合基础能力建设重点任务清单、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条 对已获得其它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两年内不再重复安排。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补助市县资金年度分配规则,明确当年度的资金使用方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