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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

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

九发改设审字〔2022〕1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九江市发改委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2024-12-31规定,保留

市行政审批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发改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精神要求,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职能转变办公室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安排,现就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重要性

根据《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发展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针对省审计厅工作专报《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发展环境污染严重》反映的有关问题,我市立即制定了《九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发展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通过专项整治,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一大批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制度规则更加明晰,市场秩序不断规范,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形成。但应当看到,与国家、省要求相比,与广大市场主体期盼相比,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仍存在薄弱环节。全市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文件总量偏多,规则庞杂不一,加重市场主体的合规成本;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擅自设立审核备案证明事项和办理环节、违规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等问题在少数地方仍有发生;招标投标行政管理重事前审批核准备案、轻事中事后监管,监管主动性、全面性不足,一些行业领域监管职责不清,对违法违规行为震慑不够。为巩固和深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迫切要求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久久为功,持续发力,推动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实现根本性好转。

二、严格规范九江市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制定活动

全市制定有关招标投标制度规则,要严格落实《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设定证明事项,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新出台制度规则前,要认真评估必要性,现有文件可以解决或者修改后可以解决有关问题的,不再出台新文件;对此前发布的文件要全面梳理,对同一事项有多个规定的,根据情况作出合并、衔接、替代、废止等处理。各县(市、区)制定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制度规则,要建立征求本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意见机制,确保符合上位法规定,维护制度规则统一。

三、加大九江市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

各县(市、区)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制度规则体系的统筹规划,市直相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强化对各县(市、区)招标投标制度环境的监督指导。要从促进全市统一市场建设的高度,以问题最为突出的县(市、区)一级为重点,加大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除少数调整政府内部行为的文件外,要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的原则,对各县(市、区)保留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实行总量控制和增减挂钩,避免边清边增;各县(市、区)一律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此类文件。我委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对各县(市、区)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2021年11月底前,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市级行政监督部门网站专栏公布目录及全文(或网址链接),并动态更新,方便市场主体查阅;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四、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

各县(市、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模式,紧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载体,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合理确定抽查对象、比例、频次,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对问题易发多发环节以及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可采取增加抽查频次、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管。抽查检查结果通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同步归集至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充分发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用,明确交易服务机构需支持配合的事项和履职方式,实现交易服务与行政监督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