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2003-10-30 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三十八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 宝政发〔2020〕1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宝政发〔2023〕13号)规定,继续有效
《宝鸡市爱国卫生实施办法》、《宝鸡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宝鸡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吸烟造成的各种危害,根据《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社会监督、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简称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及青少年活动基地;
(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治疗区和病房;
(三)各类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以及师生集中活动的场所;
(四)会议厅(室);
(五)影剧院、歌舞娱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
(六)室内体育集体训练、比赛、经营场所;
(七)图书馆阅览室、档案馆查阅室、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科技馆的展示厅;
(八)邮电、金融机构、大中型商店(场)、书店的营业场所;
(九)公共汽车、铁路、长途客运的售票厅、候车室;
(十)禁止吸烟的其它公共场所。
本条中第(五)一(九)项中所列公共场所可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吸烟室(区)。
第五条 禁止利用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