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贵阳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8〕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3〕10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市发展改革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贵阳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68号
)和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现场会议精神,加快推进贵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城市和公平共享创新型中心城市奠定基础。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持续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等荣誉称号,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抓手,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的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不断提高垃圾分类工作水平,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全民参与。落实区(市、县)政府主体责任,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综合考虑各区(市、县)发展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成分等方面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路径,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借鉴和引入其它地区的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大胆探索,创新体制机制。加强技术创新,利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效率。
——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以点带面,简便易行。总结试点经验,由点带面,逐步推广;结合分类收运和处置方式,制定科学分类方式,方便市民操作。
(三)总体目标。
率先在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逐步覆盖各类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全市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全覆盖。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推行餐厨与农贸市场有机垃圾的强制分类,就地处置。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区创建活动,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制度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市民基本养成垃圾分类习惯。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覆盖率达90%,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明显提高。
——2018年,在市区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在居民小区推行垃圾分类试点,打造10—20个垃圾分类示范点,逐步建立垃圾强制分类收运体系、处置体系和配套政策法规体系,全市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覆盖率达到30%。
——2019年,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20%,有害垃圾分类回收处理率达到50%,餐厨垃圾集中与分散综合处置率及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分类处理率达70%。同时,在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强制分类的引导下,积极开展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全市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覆盖率达到60%。
——2020年,市区城乡居民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覆盖率达到90%,生活垃圾可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全市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二、实施范围和强制分类要求
(一)实施区域。
贵阳市主城区及一市三县。要求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于2018年6月前报贵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
(二)主体范围。
1.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及小区物管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三)强制分类类别。
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按照“干湿分离”原则,应将生活垃圾分成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等四个类别。
1.有害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的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的品种,应按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
(3)收运处置。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收运频率。危险废物运输、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鼓励骨干环保企业全过程统筹实施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2.易腐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家庭、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2)投放暂存。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放,除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可设置敞开式容器外,居民小区及其他场所原则上应采用密闭容器存放。餐厨垃圾可由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并做到“日产日清”。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除外),记录易腐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
(3)收运处置。易腐垃圾采用集中加就地处理模式,要求有条件的单位必须就地处置。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泄露、遗撒和臭气的控制,应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餐厨垃圾运输、处理的监控。
3.可回收物。
(1)主要品种。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旧家具、废旧书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2)投放暂存。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
(3)收运处置。可回收物产生主体可自行运送,也可联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收集,进行资源化处理。
4.其他垃圾。
除上述三类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按现行办法处理,设置容器、定点投放,按现行收转运渠道进入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处置。
三、引导居民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贵阳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引导居民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尽快确定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示范点,明确工作责任,逐步扩大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范围。探索采取定时定点分类收运方式,引导居民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直接投入收运车辆,逐步减少固定垃圾桶。
(一)引导居民单独投放有害垃圾。
居民小区应通过设立宣传栏、垃圾分类督导员等方式,引导居民单独投放有害垃圾。针对家庭有害垃圾数量少、投放频次低等特点,可在居民小区设立固定回收点或设置专门容器分类收集,独立储存有害垃圾,由居民自行定时投放,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等负责管理,并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单位定时集中收运。
(二)引导居民规范投放易腐垃圾。
居民小区应通过设立宣传栏、垃圾分类督导员等方式,引导居民将滤出水分后的餐厨垃圾单独收集、定点投放。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居民小区设置专门设施对餐厨垃圾就地处理,或由环卫部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企业采用专用车辆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场所,做到“日产日清”。
(三)引导居民分类投放其他生活垃圾。
居民小区应通过设立宣传栏、垃圾分类督导员等方式,引导居民分类投放其他生活垃圾。
四、重点任务
(一)推动贵阳市党政机关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1.在贵阳市党政机关率先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严格落实垃圾强制分类标准要求,对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等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并逐步将垃圾强制分类扩大到其他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各区(市、县)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
2.加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过程监管。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要着重做好分类投放和分类收集环节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市、县)要指导实施单位结合垃圾产生情况设置生活垃圾分类容器,将生活垃圾按所分类别交由相应处置部门或对应的收运部门。
3.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执法检查。各区(市、县)要建立日常执法检查制度,对拒不分类、混装混运、无资质收运、无资质处置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在媒体曝光。强化部门联动,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促进管理与执法有机衔接。
责任单位:市直机关事务局、市生态文明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点创建。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点创建工作。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点资金支持力度,制定完善垃圾分类示范点创建验收标准,加强日常检查考核。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点分级评价制度。以巩固和提升合格垃圾分类示范点工作水平为着力点,通过检查验收和群众评价,对各分类示范点的垃圾分类工作按“优秀示范点、合格示范点、不合格示范点”三个等次进行动态评价;对“不合格示范点”挂牌限期整改,对“优秀示范点、合格示范点”进行表彰奖励。到2020年,全市垃圾分类小区覆盖范围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文明委及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三)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1.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严格按照《贵阳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明确不同区域和场所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主体,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并落实生活垃圾分类信息公开制度。
2.制定物业管理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责任制实施办法。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对物业公司的工作监督范围,督促指导物业公司与有资质的垃圾收运企业、处置企业签订有害生活垃圾、易腐生活垃圾、可回收物等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合同,并向属地社区服务中心备案。
3.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履职情况的日常监管。建立日常执法检查制度,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对拒不履职的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视情节予以曝光、通报批评、依规处罚。
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生态文明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四)加快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项目建设。
1.加快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探索建立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综合利用市场引导机制,引进企业帮助区或社区建设中小型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在公共机构逐步安装小型餐厨垃圾处理设备,就地处理单位食堂餐厨垃圾;加快区、社区中小型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建设,努力把分出的餐厨垃圾直接就近处理减量。2020年前,完成一市三县厨余垃圾综合利用设施建设,采用集中处置加分散式适度集中的原则,鼓励在有条件的单位建设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完善厨余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工艺,探索厨余垃圾与污泥、粪便等协同联合处理。
2.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2020年前,完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项目建设。鼓励在大规模拆迁、拆除工地采用移动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备,实现建筑垃圾就地处理、就近回用。同时,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运行管理。
3.加快区域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选址建设。在充分借鉴国内外经验、听取有关行业组织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布局规划。各区(市、县)应与相关区建立协同机制,共建共享相关再生资源处理设施。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生态文明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五)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全产业链的合理化、资源化处理及利用。
1.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健康发展。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的政策扶持力度,健全完善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衣物、废轮胎等再生资源回收促进机制。探索搭建再生资源区域物流调控平台,畅通各类再生资源回收和加工再利用渠道,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清洁化处理和高值化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2.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鼓励采用“大小桶”等收集模式。优化完善垃圾分类收集和转运站点布局,探索通过对现有垃圾转运站进行升级改造,实现可回收物和各类其他垃圾分类收集、计量、中转等功能。加强对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履职情况的日常监管,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执法检查。
3.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运输。依法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许可,运输厨余垃圾和可回收物垃圾等应当专车专用并符合相关规定。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规范收运体系和服务,引导市场化环卫服务公司向社区延伸,逐步替代“低、小、散”的非正规垃圾收运队伍。加强垃圾运输管理,对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作业信息、行驶轨迹等进行实时监控;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视觉识别系统,统一分类运输车辆标识,便于社会监督;严格执法检查,坚决杜绝垃圾分类投放后被重新混合收集运输。确保有害生活垃圾安全运输处理。优化有害垃圾处理设施布局,加快推进有害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制定有害垃圾认定、运输、处理等技术路线和方案,保证有害垃圾运输、处理符合危险废物管理要求。鼓励支持环卫、再生资源等收运队伍按规定程序申请有害垃圾运输许可。规范其他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垃圾收运责任主体须明确垃圾收集来源及类别,不得接收禁止混入生活垃圾系统的垃圾,不得接收规定来源以外的其他垃圾。垃圾清运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通过专业运输车辆运至转运站,不得私自将垃圾偷排或交与未签订协议的第三方处置。
4.规范大件生活垃圾和废弃纺织物等其他垃圾管理。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主体应建立规范的大件垃圾和废弃纺织物管理制度,鼓励实行袋装收集、定点投放、集中清运的作业模式。积极开展大件垃圾预约回收、就地处理和废弃纺织物定向回收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市生态文明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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