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大人社发〔2015〕1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人社发〔2024〕73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政府令第130号),为了做好大连市在职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征缴和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的社会化发放工作,现将《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4日
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在职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征缴和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的社会化发放工作,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采暖费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可一次性补缴至20年,补费标准为:补缴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乘以所差缴费月数。
二、关于滞纳金
经调查核实后,确认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内发出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关于待遇享受时间
1.2005年12月31日以前在用人单位离退休的人员及其遗属,从办理采暖费社会化发放审批手续的次月起享受采暖费补贴待遇。
2.2005年12月31日以前以灵活就业身份办理退休的“三三制”人员(即下岗自谋职业和下岗转失业并轨人员),自2006年1月1日起享受采暖费补贴待遇。
3.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及离退休人员遗属,符合按月领取采暖费补贴条件的,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当月起享受采暖费补贴。因个人欠费等原因造成采暖费补贴待遇审核手续延期办理的,经办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