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鞍政发〔2025〕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11年以来,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我市建立并认真执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对缓解物价上涨影响、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根据当前我市价格运行的新特点、新变化,更好地发挥联动机制作用,确保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4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逐步实现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我市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规范启动单位层级。我市的联动机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启动或中止,不下放至县级。
(三)启动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市政府统一启动联动机制,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1.我市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2.我市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四)补贴办法和标准。我市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实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同期月我市保障对象现行标准×月我市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
全省范围联动机制启动时,我市补贴标准和时限不低于省定水平。
(五)补贴发放时限。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时,要在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六)实施保障标准联动。联动机制启动后,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达6个月以上,要按照正常程序,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失业保险标准。自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失业保险标准之日起,停发本年度价格临时补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鞍山市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详见附件),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价格调控的政策措施,制定我市价格调控的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协调解决价格调控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价格调控监管工作;负责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研究提出完善价格调控监管政策建议;督促相关部门或企业组织生产和流通。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