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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区域能评办法的通知

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区域能评办法的通知
皖发改环资规〔202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发展改革委(节能主管部门、节能审查机关),省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区域能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2023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区域能评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效率,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地理空间确定、总体规划落实、产业定位明晰、节能和控煤目标明确、监管能力保证的各类开发区、新区和其他需进行区域整体评价的特定区域的节能审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区域能评,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产业规划等,对一定时期内区域节能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节能措施、能效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为区域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区域节能审查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区域节能报告编制和节能审查意见的实施主体,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区域节能报告,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将区域节能报告报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根据区域节能报告审查意见组织实施区域用能管理,推动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与节能降耗的良性互动。

第六条  区域节能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域概况;

(二)用能现状及能效标准分析;

(三)产业定位及主要产业能效标准;

(四)单独节能审查项目清单;

(五)清单外项目告知承诺制度;

(六)节能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析;

(七)提高用能效率、优化用能结构(包括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原料用能消费、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对策措施;

(八)区域先进节能设备、工艺和技术推广应用,节能奖励和能效领跑者工作机制;

(九)用能承诺、监测监察和责任追究等。

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区域,应在区域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

第七条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区域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法律规定或对外承诺的时限内出具区域节能审查意见。

受委托组织评审的机构,其关联公司和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区域节能报告编制。参与区域节能报告编制的技术人员、区域节能报告编制承担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该区域节能报告的评审专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区域节能审查:

(一)不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的;

(二)区域节能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不明确的;

(三)区域能效标准不清晰的;

(四)单独节能审查项目清单不明确的;

(五)其他不予通过区域节能审查的情形。

第九条  对区域内新上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其中,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清单内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单独进行节能审查。清单外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条  清单内项目包括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项目。

第十一条  清单外项目应于开工前,由项目建设单位填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告知承诺表》(见附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向项目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备。承诺内容将作为节能主管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