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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期到2027年】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工信规联规〔2024〕14号


各市(地)工信局、财政局:

为加快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项目建设,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支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7月25日

黑龙江省支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补助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支持企业加大工业领域设备更新的投资力度,加快推动我省重点产业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安全化发展,在执行《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黑工信规联规〔2024〕8号,简称“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2024年4月16日起新纳入统计范围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政策内容。对享受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的全省工业领域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安全化技术改造项目,省级财政按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追加补助,追加补助后累计不超过2500万元。

第二章  补助方式及标准

第四条  补助条件。对于获得《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2〕8号)第1条“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简称“技术改造政策”)中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安全化技术改造项目且建设期不超过24个月的技术改造项目可获得追加补助资金。

第五条  补助方式。追加部分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按照技术改造政策补助方式,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在项目开工前先拨付追加部分补助资金的60%,剩余部分在项目投产验收清算后据实拨付。

第六条  补助标准

1.建设期省级追加补助资金=项目设备(含软件)计划投资额×10%×60%-“技术改造政策”项目建设期补助资金。具体如下:

(1)对建设期超过12个月的项目,建设期第一年省级追加补助资金=项目入统当月至第12个月的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10%×60%-“技术改造政策”第一年项目建设期补助资金;建设期第二年省级追加补助资金=项目入统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的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10%×60%-“技术改造政策”第二年项目建设期补助资金。

(2)对建设期不超过12个月的项目,建设期省级追加补助资金=项目入统当月至第12个月的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10%×60%-“技术改造政策”项目建设期补助资金。

2.建成投产省级清算额度=项目设备(含软件)实际投资额×10%-“技术改造政策”项目省市县合计补助资金-建设期省级追加补助资金。

项目设备(含软件)计划投资额、实际投资额、“技术改造政策”建设期补助资金及项目省市县合计补助资金,以“技术改造政策”中核定额度为准。

第三章  兑现程序

第七条  每年与“技术改造政策”一并开展兑现,采取“免申即享”方式,无需企业重复申报,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拟补助项目。省工信厅根据确定的拟支持技术改造项目名单,对于符合《黑龙江省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行动方案》中先进设备更新行动、数字化转型行动、绿色装备推广行动和本质安全水平提升行动的项目可纳入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安全化范围,列为拟追加补助对象。同时符合“智改数转”项目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支持。

(二)核算拟补助金额。省工信厅按本细则第六条标准核算拟补助金额。如出现“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中的撤销情形,不予补助,一并撤销,按规定收回补助资金。

(三)公开公示。拟支持项目清单通过省工信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四)请示报批。公示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五)资金拨付。经省政府同意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补助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项目企业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工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