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核准细则》的通知
皖市监特设〔2025〕1号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
《安徽省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核准细则》完成修订并经省局2024年第2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9日
安徽省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核准细则
1 总 则
1. 1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全省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以下简称《核准规则》)《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3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9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安徽省境内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
1. 3 机构类别
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具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是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负有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职责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当地承担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为属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供支持保障和技术支撑。
1. 4核准实施主体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范围内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
1. 5核准证书及有效期
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应当经过核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范围(见附件A)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
核准证有效期4年。
2 核准条件
2. 1一般要求
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满足附件B的要求。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核准规则》附件F)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有效实施。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的能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
2. 2条件共享
事业单位法人申请核准时,其分支机构可以共同申请核准,本细则规定的核准条件可以共享;共同申请核准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得单独申请核准。
3 核准程序和要求
3. 1核准程序
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延续核准、增项核准、变更核准。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
为规范核准工作,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发证在省政务服务网上进行,实现全程网办、数据共享目标,并与全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实现有关行政许可审批和证书信息的互联互通。
3. 2 申请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省局提交《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C),并附以下相关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无法在线核验时);
(2)原核准证(申请延续、增项或者变更核准,并且无法在线核验时);
(3)变更说明及相关见证材料(申请变更核准时)。
申请单位应当对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乙类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附件A申请核准项目。
3. 3受理
3. 3. 1予以受理
省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向申请单位出具并向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发送电子形式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委托通知书》。
申请单位的申请已经受理,在鉴定评审之前,申请单位的名称、检验场地、机构类别和申请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省局提出撤销原申请,按新的内容重新提出申请。住所、办公地址发生变化的,无需重新提出申请,由鉴定评审机构在现场评审中直接核实,并在评审报告中注明。
3. 3. 2 补正
省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 3. 3 不予受理
省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1)依法被处以吊(撤)销核准证,未满3年提出申请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
(3)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核准,省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未满1年再次提出申请的;
(4)其他不予受理的。
3. 4 鉴定评审
3. 4. 1 一般要求
鉴定评审机构接到省局委托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将鉴定评审指南、评审日期、程序和要求告知申请单位,并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因故无法按时限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的,应当向省局报告。
申请单位在鉴定评审前,应当将申请书、质量手册、检验与检测人员注册信息提交给鉴定评审机构。
3. 4. 2 鉴定评审工作程序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程序,一般包括首次会议、巡视、分组审查、情况汇总、交换意见、总结会议等,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鉴定评审组应当形成评审记录;
(2)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前,鉴定评审组应当将发现的问题向申请单位通报;对于需要一定时间完成整改的,双方应当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问题的整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 4. 3 鉴定评审结论和报告
鉴定评审结论按照以下要求分为“符合条件”“整改后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
(1)全部满足核准条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
(2)整改后全部满足核准条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整改后符合条件”;
(3)经整改仍不能全部满足核准条件或超过整改时限未能完成的,及申请单位连续2次没有按约定的评审时间进行现场评审的,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规定,及时出具并且向省局提交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工作(含整改时间)应当按照《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委托通知书》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
3. 4. 4 鉴定评审公正性
鉴定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保密原则,鉴定评审工作不得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3. 5 审查与发证
省局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在12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核准证(含电子核准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核准证应当注明以下内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机构名称、类别、住所、办公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核准项目,事业单位设置的分支机构的名称和住所,核准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的检验场地地址,承担保障义务的行政区域范围等。
3. 6 核准证延续、增项和变更
3. 6. 1 延续核准
持证机构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应当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的12个月以内、6个月以前(最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向省局申请延续核准,未及时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申请延续核准时书面说明理由,并且承担未及时延续核准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延续核准的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按照本细则3.2、3.3、3.4、3.5的规定执行。
3. 6. 2 增项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