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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体制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体制的通知

鞍政发〔2017〕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鞍政发〔2025〕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明确征收主体,发挥地税机关的征缴优势,强化基金征缴,提高基金征缴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的通知》(辽政发〔2000〕21号)精神,结合鞍山实际,现就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征收体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收主体及时间

征收主体调整为各级地税机关;征收主体移交时间为2017年7月1日。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征收计划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地方税务部门编制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执行,并报上级部门备案。征收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逐级报请上级部门批准。

四、保险费征缴

用人单位应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申报信息需与其他险种保持一致。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有关政策自行申报,个人缴费基数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核定,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核定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提供查询服务。

用人单位应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开具相应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并及时将用人单位和职工实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地税机关发现未参保登记的企业信息应及时传递给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督促企业参保登记。对发生的退费及更正,按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相关规定办理。

五、保险基金管理

各缴费单位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相关缴费凭证将应缴纳费款缴入同级人民银行国库,各级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人民银行划入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单独记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工作,以及与经办机构的账务核对工作,定期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汇报当期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六、法律责任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