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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校车管理服务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校车安全管理服务方案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4〕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鞍政发〔2025〕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校车安全管理服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8日         


鞍山市校车安全管理服务方案

 

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2〕75号)精神,逐步建立规范有序、权责明确的校车安全管理和服务运营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保障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统筹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通过严格规范校车的运营管理,切实增强师生和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坚决杜绝违规违法接送学生的行为,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二、管理体制

市政府建立鞍山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内校车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一组织、领导辖区内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是本辖区校车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乡(镇)政府是辖区内校车安全管理的实施主体。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建立本级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三、校车服务对象及运营模式

(一)校车服务对象。我市校车服务对象为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幼儿园幼儿原则上不纳入校车接送对象,由监护人接送,如确需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应使用幼儿专用校车。

(二)运营模式。一是引进专业公司投入车辆并负责运营,向学生收取费用,政府适当补贴;二是鼓励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社会力量或个体经营者参与校车运营,向学生收取费用,政府适当补贴;三是政府购买车辆,专业公司运营,政府补贴,适当收费。

(三)运营安排。在日常运营中实行区域统筹调配运力、长短线结合、往返接送,必要时也可采取学校错时上下学的方法,尽可能提高校车利用效率。采用“五定”的模式,即:定时,接送学生时间固定;定点,接送学生地点固定;定员,接送学生名单固定;定线,运行路线固定;定位,安装GPS定位系统。每辆校车配备专门的随车照管人员负责护送学生上下车。

四、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审批条件及流程

(一)校车使用许可。

1.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符合下列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

(3)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并办理了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法定保险。

2.校车使用许可申报程序。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校车服务者向本县(市)教育局提出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各城区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校车服务者向市教育局提出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1)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校车服务者向教育部门申领校车使用申请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2)学校、幼儿园自购或由政府配备校车的,应当向教育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①教育部门签发的校车使用申请表;

②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③机动车注册登记证书;

④机动车行驶证;

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⑥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⑧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3)其他校车服务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除提供上述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明及法人代表或合伙企业负责人、个体经营者身份证明;

②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4)教育部门对收到的校车申请材料予以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回复意见。教育部门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批准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符合校车使用条件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理由。

(6)本行政区域内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的过渡期限为3年。在用校车未达到法定标准车型要求的,仍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20号)规定的条件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校车标牌,其有效期为1年。

(二)校车驾驶人。

1.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未受过刑事处罚。

2.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材料。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本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城区的机动车驾驶人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校车的资金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