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沈政发〔2015〕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沈政发〔2021〕20号》规定,对以下文件内容予以修改:
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沈政发〔2015〕49号)
删除第二部分第五条“逐步建立完善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制度”中的“2、‘一票否决’指标。申请人参加邪教组织的,取消申请积分落户资格”。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沈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18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城镇化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按照省政府部署,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创新人口管理工作,统筹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及新型城镇化建设,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积极稳妥、依法依规的原则。立足基本市情,按照国家、省关于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依法依规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2、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意愿的原则。尊重全市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强迫办理落户。
3、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原则。根据全市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合理确定人口准入条件,实施差异化落户政策。
4、坚持统筹配套、提供保障的原则。通过深入实施居住证制度,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总体目标。通过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在全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型户籍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养老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努力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在城镇落户,形成城镇人口与土地规模、资源分布、发展潜力相适应的合理布局。
二、优化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
(五)逐步建立完善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制度。在我市城区(“三县一市”除外),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完善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制度。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申请人的总积分为基础指标各项分值之和。同时,将长期在我市生活的流动人口落户我市的核准分值设定为120分,申请人的总积分达到落户核准分值的,准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
1、基础指标包括学历(职业资格)、年龄、连续办理《居住证》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4项指标。
(1)学历(职业资格)指标最高分值为100分,申请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取得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或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可获得积分,其中,申请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取得一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积100分;申请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取得二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积90分;申请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三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积80分;申请人取得大学专科学历或取得四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积70分;申请人取得高中学历(含中专、中职)或取得五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积60分;申请人取得初中学历或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积50分;申请人为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积40分。
(2)年龄指标最高分值为30分,申请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积5分;年龄每减少1周岁,积分增加1分。
(3)连续办理《居住证》指标最高分值为30分,申请人在我市城区连续办理《居住证》的,每满1年,积分增加5分(办理《居住证》出现中断的,重新计算积分年限)。
(4)参加社会保险年限指标最高分值为30分,申请人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每满1年,积分增加5分。
2、“一票否决”指标。申请人参加邪教组织的,取消申请积分落户资格。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六)继续执行我市现行部分落户政策。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规模的实际,继续执行现行的购房、“三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夫妻互相投靠,下同)、引进人才、投资等落户政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严格控制城镇居民迁往农村。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其他建制镇及城区的农村地区,仍执行现行落户政策,即除农村居民之间的“三投靠”,以及应届省内生源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回原籍落户外,严禁其他任何形式的城镇居民迁往农村落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三、创新人口管理制度
(八)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实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将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全部纳入登记管理范围。依托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定期统计分析人口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建立健全户口迁移、户口登记管理等制度,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工作,为人口迁移提供高效、便捷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九)继续完善居住证一证通制度。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统一要求、规范管理、便捷服务、依法保护”的原则,充分研究、开发并逐步完善居住证的住房保障、劳动社保、医疗生育、教育、公共交通等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并保障居住证的使用。积极支持和鼓励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委、房产局、交通局、文广局、卫生计生委)。
(十)明确取得居住证人员在我市享有的权益。申请子女就近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结合持有居住证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享有在我市参加中考的资格;从省外迁入我市人员,其学籍、户籍年限等符合我省相关高考报名政策的,可享有在我市参加高考资格;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职业资格考试、登记;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习、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参加市劳动模范、文明市民等评选;按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按规定办理港、澳商务签注;按规定办理乘车优待证;按规定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与我市市民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卫生计生委)
(十一)加强居住证的管理和使用。出租房主将房屋出租给来沈非沈阳户籍人员,签订租赁期限在1个月以上租赁合同的,须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承租人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于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用人单位严禁招(聘)用拒不办理居住证的非沈阳户籍人员,用人单位与所招(聘)用非沈阳户籍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于7日内报告属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可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查验办理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或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服务时,可依法要求相关人员出示居住证。劳动保障、房产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发现违反规定行为的,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或相关主管部门。公共服务机构或金融等商业服务组织提供公共服务需使用居住证的,相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并提供服务便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委、房产局、交通局、文广局、卫生计生委、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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