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市快速公交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府办函〔201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3〕10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城市快速公交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7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城市快速公交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 加强贵阳市城市快速公交系统管理,保障城市快速公交安全、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贵阳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城市快速公交系统的运行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快速公交系统是一种以地面道路网为支撑,利用专用公交车辆,在专用道路上快速运行的公共交通形式。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快速公交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具体负责城市快速公交运行、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城市快速公交系统专用车道、沿线公交站台、人行天桥及过街地下通道等区域的治安管理,确保快速公交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导快速公共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前款所规定的快速公交区域的消防管理,确保快速公交的消防公共安全。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快速公交系统的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管理,确保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安全、有序、畅通。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快速公交系统专用车道、人行天桥及过街地下通道等区域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设备维护、维修等综合管理。
第七条 市快速公交运营单位负责城市快速公交日常运营组织和管理,负责站台内(收费区以内)相关设施、设备的设置和维护管理,以及站台卫生、乘车秩序,物防、技防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供电、供水、通信等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保障快速公交的供电、供水、通信正常运行,确保快速公交运营单位正常运营。
第九条 公安、消防、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指导城市快速公交运营单位维护快速公交沿线站台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城市快速公交运营单位对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规划用于设置快速公交运营标志、标牌的站牌、指示牌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临时占用、挖掘快速公交专用道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若影响交通的,要征得交警部门的同意,方可占用、挖掘。
第十二条 投入快速公交运营的公交车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及快速公交相关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快速公交车辆驾驶员在快速公交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
(二)按照通行顺序行驶和停靠站台;
(三)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停靠时,必须依次排队、不得超车;
(四)需驶入或驶离快速公交专用车道的,可在开启转向灯并保持安全距离的情况下进入或驶出所需车道行驶;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乘客乘坐快速公交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