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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鞍山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鞍山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鞍政发〔201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鞍政发〔2025〕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经浓发展要求,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增加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 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地段等级及区域

1.一等土地

铁东区:东至南胜利路,南至民生东路,西至长大铁路,北至新光街和正义街向西至长大铁路。

2.二等土地

铁东区:东至深营路,南至解放东路,西至长大铁路,北至铁东北界向西北至园林大道向西南至和平路向西至长大铁路(一等地段除外)。

铁西区:东至长大铁路,南至民生西路,西至兴盛路经八家子街至千山西路,北至千山西路。

立山区:东至中华北路,南至双山路,西至长大铁路,北至鞍千路。

高新区:鞍千路至火炬广场至千山东路以南以西地区。

3.三等土地

铁东区:

(1) 东至园林大道,南至长大街,西至山南街,北至解放东路。

(2)东至园林大道,南至和平路,西至长大铁路,北至通山街及铁东北界。

铁西区:东至长大铁路,南至解放西路,西至兴盛路,北至民生西路。

立山区:东至园林大道,南至通山街及立山南界,西至长大铁路,北至双山路。

高新区:万水河以西以南土地(二等地段除外)。

4.四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