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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政府参事工作的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政府参事工作的意见
沈政发〔2016〕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沈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参事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方面,切实做好参事工作,有利于落实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政策,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政府参事工作条例》(第565号)规定,结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省政府参事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5〕65号)精神和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市政府参事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做好政府参事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市政府参事室统战性、咨询性的性质,以服务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宗旨,切实做好政府参事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使政府参事在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参事职责及权利

  (一)参事职责。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对市政府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对有关法规文件草案、市政府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积极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参事享有下列权利。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向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应邀参加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作待遇。

  参事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恪尽职守、坦诚建言、因人而异、各展所长的要求开展工作。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注重学习新知识、新理论,努力用新思想、新观点解决新问题。参事提出的建议或调查报告要注重质量,具有可操作性,切实为政府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发挥作用。

  三、参事控制规模和任职条件

  市政府参事人数控制规模为30人,中共党员参事比例不得超过参事人数控制规模的30%,市管干部参事比例不得超过参事人数控制规模的20%。参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政治坚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熟悉市情,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和参政咨询能力;

  3.成果显著,学术成果和专业成就在国内外专业领域内具有显著学术地位或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党内外专业人士;

  4.经验丰富,长期从事经济、文化、社会管理等工作,工作业绩突出,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研究能力,任正局级职务满10年的市管领导干部;

  5.热爱参事工作,能够积极参加参事活动,认真完成规定的调研任务,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参事的首聘年龄不得低于55周岁,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市管干部不超过62周岁。

  四、参事的聘任和解聘

  参事实行聘任制,主要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中选聘,也可以从中共党员专家学者中选聘。参事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因市政府工作需要和发挥作用突出可以续聘,但不得超过最高任职年龄。

  (一)参事聘任程序。

  1.制定选聘计划。市政府参事室根据工作需要和参事队伍调整等具体情况,制定选聘工作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2.推荐参事人选。市政府领导和各有关单位向市政府参事室提出推荐人选。参事室依据相关规定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结果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确定考察对象;

  3.考察参事人选。由市政府参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