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价服〔2016〕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发改法规〔2020〕26号》规定,决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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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垄断性交通运输等相关服务价格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省物价局制定了《安徽省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2016年7月14日
安徽省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行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旅游价格秩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对外开放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索道、观光车、游船等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以下简称相关服务价格)管理。
第三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的主管机关,依法对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施管理。
第四条 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第五条 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根据景区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利用自然遗产、文化遗产以及重要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民间资本投资企业或个人收藏文物的展示单位除外)等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其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严格控制价格上涨。
利用非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其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价格水平。
第六条 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按照景区等级实行分级定价。
5A级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4A级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3A级及以下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属地管理,由景区所在地的县(市)、区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第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景区门票价格,要坚持既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兼顾补偿服务成本和资源价值的原则,保持门票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对重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需要保护性开放的景区门票价格,按照有利于景区资源保护和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免费开放。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当从低核定门票价格。
第二章 政府制定价格规范
第八条 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应当实行成本监审。
第九条 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应当按照《价格法》、《旅游法》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实行价格听证,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提高价格决策透明度。
第十条 提高景区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同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不得在劳动节、国庆节和春节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上调门票价格。
第十一条 景区门票价格的调整幅度,50元以下的(不含5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5%;50元(含50元)至100元的(不含1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0%;100元(含100元)至200元的(不含2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25%;200元以上的(含2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15%。以上提价幅度以旺季票价为准。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高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的间隔时间不得低于3年,国家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应当按照旅游、建设、林业、文物、宗教等部门规定的等级标准,合理确定比价关系。原则上较低级别的景区价格应低于较高级别的同类景区门票价格,确有特殊情况的,应报经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景区门票价格原则上实行一票制。必须实行保护性开放的景观,确需设置园中园门票的,应列入门票价格调整方案,一并提交听证会论证其可行性。凡设置园中园门票及联票的,要实行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联票价格应低于相应各类门票价格之和。
第十四条 相邻景区门票可合并成联票,联票价格应低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并在售票处显著位置与单项门票同时公示,游客可自愿选择购买联票或单项票。出售门票时,不得强行要求游客购买联票、保险等。
景区内举办的临时展览原则上免费。对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面向游客自愿选择参观的,可按价格审批权限申报临时展览门票价格。
临时展览门票价格随临时展览活动结束而废止。
面向景区内全部游客举办的临时展览,应从严控制临时加价的频率、时间和幅度。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纪念馆、博物馆和展览馆,面向全部游客的临时展览加价次数年度内不得超过两次,累计加价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十五条 免费开放的景区内不得设置观赏性收费景点,如举办临时展览必须收费的,应按前条第二款规定报经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六条 季节性较强的景区可以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为方便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