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集中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7〕7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级集中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九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6日
省级集中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集中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综〔2006〕6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集中土地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省级财政按16%比例从市县集中的土地出让收入,包括历年结余资金和当年集中收入。
第三条 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安排。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入支持范围为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和享受省级开发区政策的工业示范基地、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支持方向为开发区新建的道路、污水、垃圾、供电、供热、供气、供水及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不含企业投资的厂区内基础设施项目)。
第五条 对同一开发区土地出让收入补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六条 当年安排的补助资金规模视土地出让收入额度和上年度全省开发区基础设施投资完成额等情况分年度确定。
第七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按照开发区内上年度新建基础设施投资完成额和上年度新建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分别占60%和40%的权重测算,并考虑投资强度系数和财政困难程度进行适当调整。其中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产业项目厂房、设备等投资。
某市县补助资金=当年安排的土地出让收入×[(某市县开发区上年度新建基础设施投资完成额÷申请市县开发区上年度新建基础设施投资完成额合计数)×60%+(某市县开发区上年度新建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申请市县开发区上年度新建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合计数)×投资强度系数×40%]×某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其中,投资强度系数=(某市县开发区上年度新建产业项目投资完成额÷某市县开发区上年度新建产业项目用地面积)÷(申请市县开发区上年度新建产业项目投资完成额合计数÷申请市县开发区上年度新建产业项目用地面积合计数),产业项目投资完成额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财政困难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