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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推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质量发展,现将《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7月1日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高质量实施,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运行管理,根据《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地域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分期分批建设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方式建设继续教育机构。根据“谁确定、谁管理”的原则,由继续教育机构的确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评估考核,监督继续教育机构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继续教育机构包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机构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机构,采取竞争性方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推荐机构目录。

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机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

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机构由设区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确定;

通过网络方式开展培训的继续教育机构,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

第四条 获准设立继续教育机构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业,承担继续教育机构的日常建设职责和具体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继续教育机构管理机制,配备专门人员,制定本机构的运行管理办法。

第五条 继续教育机构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的培训实体,不改变原有隶属关系,在继续教育业务上接受管理单位的指导,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 继续教育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所承担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任务相适应的专门机构、固定教室、教学设备、专业图书资料及相应的硬件设施;

(二)具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教学经验丰富的高水平专兼职师资队伍,以及高素质的管理服务人员;

(三)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培训登记管理以及规范的培训经费管理、培训效果评估反馈等制度。

承担网络培训的机构还应具有开展大规模网络培训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有信息化、网络化的培训及管理平台。

第七条 继续教育机构申报认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机构填写申报材料,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报继续教育机构申报受理单位;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组织继续教育和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通过考察、论证等形式,予以评审确定;

(三)经确定的继续教育机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实行清单式管理。

第八条 继续教育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突出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服务;

(二)发挥学科优势和专业特色,积极申报举办国家级、省级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

(三)为全省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积极承办相关领域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任务,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和研修班;

(四)积极开发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项目与培训课程。

第九条 继续教育机构实施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应根据管理关系提前一个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报备内容包括培训科目、学习方式、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时间场地安排、师资、教学管理要求、培训学时等。

第十条 继续教育机构应认真考核参加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时报送参培人员学时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遴选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起引领和示范作用的继续教育机构,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基地”)。

继续教育基地包括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和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省级继续教育机构中遴选产生。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由设区市人力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