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土地出让收入市区分成体制的通知
沈政办发〔202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沈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我市土地出让收入划分管理,加快资金分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各地区土地征收工作积极性,经市政府同意,调整现行土地出让收入市区分成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规则清晰易于核算。调整土地出让收入市区分成体制,固定各项基金和资金计提比例,简化核算方式、规范业务流程、加快收入划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分成体制有效运行。
(二)适度让利于地区。为支持地区发展,在保持现有市区土地出让收入分成规模基本不变的基础上,适度向各地区让利。
(三)激励加快推进土地征拆。建立激励奖惩机制,提高各地区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各地区加快征拆工作,合理控制成本,积极招商引资,提高土地出让收益,推动我市土地储备出让工作良性循环、健康有序开展。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全市(不含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四地区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当地国库,由其自行管理)土地出让收入。
(二)区级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1.区级经营性用地,以土地出让收入为基数,按照28%的固定比例计提“八金”:0.2%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4%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3%的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资金,2%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9.8%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9%市本级留解资金。
2.区级工矿仓储用地,以土地出让收入为基数,按照16%的固定比例计提“五金”:3%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4%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9%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
3.区级地块出让收入扣除上述计提资金后,剩余部分全部下划相关地区。
(三)市本级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1.由区负责具体拆迁工作的地块,采取激励奖惩方案,即如土地在1年内征拆完毕,按照土地出让收入的8%奖励区;土地征拆工作2年内完成的,按照4%奖励区;3年内完成的,不予奖励;超过3年的,市财政局每年向区收取已拨付征拆费用的财务成本。市本级目前在各地区存量正在征拆过程中的土地,给予2021年1年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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