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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伦理审查中心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伦理审查中心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科规〔2022〕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2023年10月19日规定,继续保留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科技活动的伦理审查工作,强化科技伦理风险防控,加强科技伦理审查中心建设与管理,省科技厅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科技伦理审查中心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2月26日


黑龙江省科技伦理审查中心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的科技伦理审查工作,强化科技伦理风险防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中办发〔2022〕19号)《黑龙江省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实施意见》(黑科领发〔2022〕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科技伦理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指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为加强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伦理审查工作成立的组织。审查中心履行备案程序,实施备案管理。
  第二章 审查中心的工作职责
  第三条 审查中心负责对依托机构承担的及其他机构委托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开展科技伦理审查,组织开展科技伦理审查培训,提供科技伦理咨询服务。
  第四条 审查中心承担省内生命科学、人工智能等列入高风险清单科技活动的科技伦理审查工作。医学科技伦理审查中心(委员会)建设工作,按现有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条 审查中心应制定工作章程,明确科技伦理审查程序和要求,建立科技伦理审查会议、保密、文件档案、监督等制度,健全利益冲突管理机制,保证科技伦理审查合规、透明、可追溯。
  第三章 审查中心的备案条件
  第六条 审查中心应具备完善的伦理审查、专业培训、科研咨询等制度。
  第七条 审查中心应建立科技伦理审查质量控制机制,定期开展科技伦理审查质量自评估,不断改进科技伦理审查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 审查中心及委员应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科技伦理有关制度规范及审查中心章程制度;
  (二)遵守保密要求,为科研人员及科技活动的相关信息保密;
  (三)及时主动公开利益冲突,按要求进行回避;
  (四)定期参加科技伦理审查业务培训;
  (五)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审查中心应具备审查以下内容的能力:
  (一)科技活动是否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科技伦理原则和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规范或行业共识;
  (二)科技活动的实施方案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要求,研究条件及设施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三)科技活动是否遵循风险最小化原则,风险控制方案及应急预案是否科学恰当、具有可操作性,科技活动的风险受益比是否在合理范围之内;
  (四)要求研究参与者填写的知情同意书,内容是否充分、客观、完整、易懂,知情同意的获取方式和过程是否合规、恰当,知情同意的有关归档材料是否完整、有效;
  (五)涉及数据与算法的科技活动,数据处理是否得到授权(或获得数据主体的知情同意)且符合最小必要,数据合规性方面是否制定了合理的数据安全监察计划,研究参与者个人信息隐私保护及相关资料的保密措施是否充分,算法使用是否科学、合理、公平、透明、无歧视;
  (六)涉及人类研究参与者的科技活动,招募方案是否恰当公平,研究参与者权利是否被明确告知,权利的实现是否得到保障,参加科技活动的合理支出是否得到了适当补偿,因参加科技活动受到损害时,给予的治疗、补偿或赔偿是否合理、合法,弱势群体是否给予了特殊保护;
  (七)涉及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使用实验动物是否必要、合理、规范,是否尊重动物生命和权益,实验动物的饲养、使用、处置等操作是否符合保护、善待实验动物的原则,是否能保证从业人员和公共环境安全等。
  第四章 审查中心的备案程序
  第十条 审查中心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委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