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6〕38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5日
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近年来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按照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保障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登记制度为重点,以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为目的,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促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加快现代化大农业建设,确保全省粮食持续增产、农业持续增效、农民持续增收。
二、工作目标
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2016年开始,全省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重点对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全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村(组),不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草原、水面、“五荒”等农村集体土地,应由承包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登记程序参照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操作流程执行。通过确权登记摸清农村土地承包现状,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和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土地承包关系、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合同、证书等落实到户。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四位一体”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新机制。到2018年,全省全面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到2020年,全省基本完成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耕地以外的集体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
三、基本原则
(一)确保稳定的原则。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不得借机重新调整土地承包关系,不得打乱重新发包农村土地。对确权登记工作遇到的问题,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慎重把握,积极解决。要特别注意保护农村妇女、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严禁限制或剥夺其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依法有序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农业部关于确权登记“三项行业标准”等一系列规范要求,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完善承包合同、建立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等工作,确保登记成果完整、真实和准确。严禁发生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三)尊重历史的原则。坚持以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台账、30年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原始资料为主要合法佐证,确认承包地权属。
(四)民主公开的原则。要充分依靠农民群众,工作中实测、调查、确认、登记等重要环节必须有农民群众参与,全程要公开、结果要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疑难问题,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通过民主协商妥善解决。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清理土地承包档案资料。对农村土地一轮承包和二轮延包以来的各农户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案、经营权证以及乡、村土地承包台账等相关档案资料进行清查、整理、组卷,按要求进行补建、修复和保存。摸清承包地现状,查清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用途、流转等原始记载;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收集、整理、核对承包方代表、家庭成员及其变动等信息。
(二)组织土地实测。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台账、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利用省里统一制作并提供的土地确权登记影像底图,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采用“影像底图+实测+农户确认”的技术路线,组织开展查田斟界,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图制图规范(试行)》(农办经〔2015〕23号)要求,绘制地块调查草图、地块分布图和承包地块示意图。农民对实测结果有异议的,要进行补测核实。
(三)公示确认。结合确权登记影像底图和实测结果,依次进行现场指界、地块测绘、审核公示、修正确认、解决问题、完善合同等工作。公示要以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村(组)地块分布图、承包地块示意图等在村务公开场所和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均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制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由发包方、承包方(代表)签章确认。
(四)完善承包合同。根据权属调查核实和公示确认结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对承包合同丢失、残缺和不规范的,进行补签、完善。以农户家庭承包方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间节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五)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根据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后的承包合同,以村(组)为单位,由县级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未建立登记簿的,要抓紧建立。承包农户自愿提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的,经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注销,并在登记簿中注明。有条件的地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本农田有关信息,探索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并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
(六)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前提下,由县级政府统一组织,向承包方颁发由农业部监制、省农委印制、加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章的新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同时,已发的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要收回。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要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注明确权方式为确权确股。
(七)完善档案管理。依据农业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有关规定,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和利用等工作。县、乡、村三级要分别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建全档案管理配套制度,做到组织有序、种类齐全、保管安全,确保管有人、存有地、查有序。
(八)实施数据动态和信息化管理。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技术指南》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等要求,以县级为单位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和登记管理系统,实施数据动态管理。搭建省、市、县三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和信息应用平台,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的电子化、网络化和信息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地)、县(市、区)要成立政府主要负责人挂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县级政府是确权登记工作责任主体和推进主体,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区)长是直接责任人。各县(市、区)和乡(镇)要抽调干部进驻村屯,全程参与和指导确权登记工作。村级要吸纳现任“两委”干部和农村“五老”人员参加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农业部门承担牵头职责,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指导等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将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和加强资金监管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免费提供最新的全国土地调查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等成果,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协助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有效衔接等工作;测绘地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土地航拍、影像底图制作和分发、影像底图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等工作;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参与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中的法律问题;档案部门主要负责指导确权登记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移交、业务培训等工作;其他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合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二)搞好宣传培训。各地要通过召开动员会、集中设置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进村入户,全面深入宣传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切实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来。要制定培训计划,编印培训教材,培养师资,分层次、分对象开展培训,全力打造具有专业素质的政策指导队伍、现场操作队伍,为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提供技能和人力保障。
(三)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