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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沈政发〔2022〕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沈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为企业和群众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不断提升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版)的通知》(辽政发〔2022〕19号)精神,现将在全市范围内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一)落实清单编制责任。市营商局作为全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牵头机构(以下简称审改牵头机构),负责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对照《辽宁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版)》,编制《沈阳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省营商局。区、县(市)审改牵头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营商局。

  (二)明确清单编制要求。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省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对接,精准认领我市行政许可事项,事项范围不得超出上级清单范围,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须逐项明确事项名称、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其行政许可事项要按照实际情况明确基本要素。区、县(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要于2022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

  (三)及时动态调整清单。健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更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有关要素内容,上级清单作出动态调整的,下级清单要及时相应调整。强化各类清单有效衔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的,有关清单要适时作出相应调整。

  (四)严控新设行政许可。原则上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不得新设行政许可。确需设立的,起草部门要充分研究论证,并专门作出说明;司法行政部门在草案审查阶段,要严格审查论证拟设定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并征求同级审改牵头机构意见;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或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

  (五)科学编制行政许可实施规范。2022年年底前,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清单,结合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规范,对清单内的行政许可事项逐项细化完善实施规范,进一步确定行政许可事项业务项名称等内容,制定全市统一的实施规范。各地区要组织本级有关部门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已明确的实施要素,下级行业主管部门应保持一致或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优化调整。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其事项要按照改革方案明确实施机关、监管主体等实施要素,并保持市域范围内相对统一。

  (六)依法依规办理行政许可。2022年年底前,市及区、县(市)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实施规范分别更新调整办事指南,并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做到线上线下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内容一致。办事指南一经公布,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但可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

  (七)优化线上线下审批服务。市、区县(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实施机关要依托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和沈阳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需求侧事项管理系统,推动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实现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受理、无差别办理。要规范线上办事服务,统一网上办事入口,优化网上办事指南,提升网上办理深度。优化线下服务功能,规范政务服务场所设置,健全帮办代办服务体系,持续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化线上线下审批服务深度融合,推动审批服务业务全流程模块化改造,切实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八)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严禁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变相设置、实施行政许可。加大清理整治工作力度,坚决避免扩大审批范围、实施变相行政许可等行为。对实施变相行政许可的,要采取停止实施、调整实施方式、完善设定依据等措施及时予以纠正。

  三、全面加强清单事项监督管理

  (九)明确监管重点。对列入清单的事项,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监管主体充分评估实际情况和风险隐患,科学划分风险等级,明确监管重点环节,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升监管精准性、有效性。其中,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要依法依规重点监管,守牢质量和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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