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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大人社发〔2021〕3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人社发〔2024〕73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标准化建设和科学规范的运行管理,使基地成为经济建设中人才培养的新高地;接收新理念、新思路、新技术、前沿科技与信息,提升专业高度,勇于自主创新,提高创新水平的聚集地。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3〕53号)、大连市《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及31个配套实施细则(大委办发〔2019〕19号),制定了《大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17日       

大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3〕53号)、大连市《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及31个配套实施细则(大委办发〔2019〕19号),为规范和科学管理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运行,推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助力新经济战略,打造人才培养新高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经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认定,以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专业深化、拓展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基本内容开展教育培训,是本市培养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社会化服务平台。

第三条  基地应紧紧围绕当下国内经济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特点,积极与相关领域的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龙头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及时引入最新科研成果、先进技术经验、高端科技理念,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机制,形成科学、系统、高效的培养培训“链条”,打造特色专业品牌,一站式创新平台。

第四条  积极参与国内国际继续教育交流,整合资源共享,引进优质项目,对接优质服务,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功能、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  本市根据经济发展战略和区域发展需要,按照“优化布局、突出重点、全面提升、资源共享、注重成效”的原则,对基地实行分期分批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市人社局是基地的综合(业务)管理指导部门,负责基地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制定相关政策、规章和规划,组织基地交流,监督指导基地的运行管理。

第七条  被认定设立基地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集团和其它施教机构是基地的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本基地运行管理办法,承担本基地运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被认定基地要严格履行《大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并积极配合管理部门承接做好专项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工作。

第九条  基地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集团和其它施教机构开展培养培训项目,不改变原有隶属关系,在继续教育业务和管理上接受市人社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人财物相对独立。

 

第三章  基地设立

第十条  设立基地的单位应具有丰富的培养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经验,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具备以下几项基本条件:

(一)具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专(兼)职师资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同时应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公认度。

(二)有健全的继续教育管理组织及从事继续教育管理的专(兼)职人员,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运行保障管理及规范的培训效果评估、学员跟踪反馈等,基地管理制度。

(三)具备与所承担的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学场地、教学设备及相应的硬件设施,能为基地基本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的保障。

(四)能结合信息化建设,建立网络化的培训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网上培训和网络互动交流。

(五)围绕本市经济发展所承担的重大任务、重点项目、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每年完成管理部门规定的培养项目及人员。

第十一条  基地的申报及评定。

(一)基地分期分批建设,申报遵循自愿原则。

(二)基地主要从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具有实践基础的高等院校、企业集团、科研院所、教育培训机构及专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中设立,优先从长期承办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项目的施教机构中认定。

(三)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填写《大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社部门、市直行业主管部门(驻连中省属单位可直接报市人社局)。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社部门、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申报材料,提出推荐意见报市人社局。

(四)市人社局组织继续教育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考察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单位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基地及示范性基地由市人社局公布。

 

第四章  基地运行

第十三条  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紧紧围绕本市经济发展战略及特点,紧跟国际先进科技、前沿领域、文化发展等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依据区域和行业发展需要,要承担相应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工作及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  基地要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系统、高效的继续教育服务,在新经济战略格局下突出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的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职业能力标准,不断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及自主研发能力。

第十六条  基地要与继续教育和行业领域的专家、学者根据当前经济和产业发展要求及管理单位的指导,制定每年度本基地自主培训规划、课程设置等。

第十七条  基地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的主要形式包括:承办国家级和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重点项目;举办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协助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开展继续教育理论研究,举办继续教育交流服务活动等。

第十八条  基地有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项目的义务,实施公益性继续教育时向各区、各类经济组织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对民营企业、中小型企业、基层单位和涉及本市重大工程的单位组织给予倾斜。

第十九条  鼓励基地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在保障政府人才培训任务的基础上,为各类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业务培训、岗位进修、职业资格等各类培训服务。

第二十条  基地要加强软硬件双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