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价格采集审核规范的通知
皖价监测 〔2013〕1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发改法规〔2020〕26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广德、宿松县物价局:
现将《安徽省商品价格采集审核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接此通知后,认真做好辖区内价格监测人员(包括监测点报价人员)培训工作,并抓好此规范的落实。
安徽省物价局
2013年11月13日
安徽省商品价格采集审核规范
为进一步提高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可比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价格监测规定》、《
安徽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
安徽省价格监测预警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国家和省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实施,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商品价格采集、审核,是指价格监测人员(包括监测点报价人员)按照每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和要求,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采集、整理、审核和报告的行为。
一、价格数据采集规范
(一)常规商品价格采集规范
1.坚持实地采价。价格监测人员在采价过程中,要与采价实物见面、与经营者见面。对于价格监测点报价人员直接报送的价格,价格监测机构监测人员至少每周进行一次现场抽查核对,确保货价相符。
2.把握采价要点。价格监测人员在实地采价时应做到“一看二问三观察”。“一看”即仔细查看采价商品的品牌、规格、等级、产地、质量等指标是否与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内容一致;“二问”即询问代表规格品的实际成交价是否与上期实际成交价格相一致;“三观察”即观察实际成交价格是否与询问价格相一致。
3.多渠道采集。同一代表规格品原则上应采集不少于三个固定监测点的价格。如果三个固定监测点的价格基本相同或接近,则采集实际成交价格并简单平均;如果出现个别监测点价格差异较大,则应该重新选取其他规模较大的监测点,采集实际成交价格并简单平均,得出该代表规格品在该市场的价格。
4.按时采集上报。价格监测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完成采集任务。农贸市场、超市居民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