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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人社规〔2023〕4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中直、省属驻哈有关企业:

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新政30条>的通知》(哈发〔2023〕3号),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定了《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2日


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全面落实中央、省、市人才工作会议和《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新政30条>的通知》政策精神,培养和造就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专业贡献突出,能够引领行业、产业发展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带动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长期可持续发展,实施哈尔滨市专业技术领军人才梯队建设工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军人才梯队是依托省、市优势、特色学科专业(技术)、各类重点实验室和研发平台等组建的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新老衔接、具有较强业务水平和创业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团队。一般由1名学术(技术)带头人、1名后备带头人和3-5名第三梯队成员及若干名其他成员组成。

第三条  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分为市级卓越、市级重点和市级三个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相对集中的在哈企业及市属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可建立领军人才梯队。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得担任梯队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

第四条  市级卓越梯队应在省内同行业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或具有明显优势,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市级重点梯队应在哈市同行业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或具有明显优势,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市级梯队应在哈市同行业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或具有明显优势。

第五条  市级卓越、市级重点和市级领军人才梯队由市人社局每年按照工作目标组织新建、调整,每届聘期3年。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及区、县(市)级人社部门可比照本办法指导建立本部门、本地区的人才梯队,制定人才梯队建设规划和管理办法。协助做好本单位、本地区建立的市级卓越、市级重点及市级领军人才梯队的管理服务。为领军人才提供良好工作环境,鼓励各单位对其给予更大力度的条件保障和资金匹配支持。

第六条  市属大专院校设立领军人才梯队名称原则上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确定。其他企事业单位梯队设立领军人才梯队名称原则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及有关国家部委编制的相关行业学术目录确定。

第七条  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建设坚持公开评选原则,将单位推荐、专家评价、实地考核等方式有机结合,做到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充分发挥同行专家在领军人才梯队建设中的作用。坚持以用为本原则,把用好用活领军人才作为根本任务,抓住集聚吸引、留住用好、评价激励和管理服务等重点环节,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引入考核和竞争机制,对领军人才梯队采取年度考核、定期评估的方法,形成能者上、劣者下、庸者让的动态调整机制,使领军人才梯队保持行业领域领先地位。坚持服务发展原则,实行领军人才梯队建设与产业发展统筹规划,并向重点行业、重点产业适度倾斜,进一步提高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匹配度、贡献率和支撑力。坚持分层培养原则,市级卓越梯队在市级重点梯队培育基础上选拔,市级重点梯队在市级梯队培育基础上选拔,市级梯队在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及区、县(市)级梯队培育基础上选拔。坚持科学评价原则,对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教育教学、医疗卫生、文体艺术等不同学术(技术)、行业领域工作的领军人才梯队,采取与其专业技能、实践业绩、实际贡献等紧密结合的评选标准,促进其研究成果能够为我市乃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第二章  领军人才梯队成员条件


第八条  领军人才梯队成员基本条件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矢志爱国奋斗,道德情操高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有较高的学术(技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能掌握国内外科研动态,瞄准科技前沿,善于开拓学术、技术、产业新领域。

第九条  市级卓越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条件

市级卓越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是我省学科(专业)、行业(领域)的领先代表,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或产品开发的领域或方向,有雄厚的前期基础,具备成长为该学科(专业)、行业(领域)国家级高层次人才的潜力,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省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技术水平处于本学科(专业)、行业(领域)领先地位。近五年发表、出版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科研教学研究成果、著作或教材等代表性成果,受到业内高度评价;或主持完成过省级以上重要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或主持项目获得代表本领域省级以上先进水平的奖项;或主持制定国家级标准规范、指南;或具有重大技术革新;或在国家和省重大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提出建议并被国家、省相关部门采纳;或从事科研开发、转化工作以及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取得重要的发明专利并实现重大转化效益;或国家重大工程、重大(任务)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创办企业在省内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对社会做出巨大贡献等。

(二)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业内高度认可,成果业绩突出的,年龄、职称可适当放宽,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应至少有1个完整的三年聘期)。

(三)具有市级重点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资格一年以上,且自批准为市级重点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之后取得新的成果业绩。

第十条  市级卓越领军人才梯队后备带头人条件

市级卓越领军人才梯队后备带头人是梯队带头人的得力助手,是我省新一代学术、技术领军人才的重点培养对象,具有团队写作精神和创新能力,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业内认可的成果业绩,学术、技术水平处于本学科(专业)、行业(领域)先进行列。近五年发表、出版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教学研究成果、著作或教材等代表性成果,受到学术界的好评;或参与过省级重要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或参与过省级标准规范、指南的制定;或获得代表本领域省级较高水平的奖项;或从事科技开发、转化工作以及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或创办企业取得较为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二)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三)具有市级重点领军人才梯队后备带头人资格一年以上,且自批准为市级重点领军人才梯队后备带头人之后取得新的成果业绩。

第十一条  市级重点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条件

市级重点领军人才梯队学术(技术)带头人是我市乃至全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领军人物,研究领域或产品开发的领域方向有特色和优势,学术、技术水平处于本学科(专业)、行业(领域)省内领先地位,具备成长为该学科(专业)、行业(领域)省级高层次人才的潜力,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省内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近五年发表、出版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科研教学研究成果、著作或教材等代表性成果,受到省内同行业领域广泛认可;或主持完成过省级重要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代表本领域省级先进水平的奖项;或主持制定省级标准规范、指南;或具有较大技术革新;或在省、市重大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提出建议并被省、市相关部门采纳;或从事科研开发、转化工作以及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取得重要的发明专利并进行转化;或省级重大工程、重大(任务)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创办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对社会做出明显贡献等。

(二)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身体健康,年龄在55周岁以下(业内高度认可,成果业绩突出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应至少有1个完整的三年聘期)。

(三)具有市级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资格一年以上,且自批准为市级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之后取得新的成果业绩。

第十二条  市级重点领军人才梯队后备带头人条件

市级重点领军人才梯队学术(技术)后备带头人是带头人的得力助手,学术、技术水平处于本学科(专业)、行业(领域)省内先进行列,具有团队协作精神和创新能力,是我市新一代学术(技术)领军人才的重点培养对象,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省内同行认可的成果业绩。近五年发表、出版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科研教学研究成果、著作或教材等代表性成果;或参与过省级、主持完成过市级重要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代表本领域市级较高水平的奖项;或参与过省级标准规范、指南;或从事科研开发、转化工作以及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或创办企业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二)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三)具有市级领军人才梯队后备带头人资格一年以上,且自批准为市级领军人才梯队后备带头人之后取得新的成果业绩。

第十三条  市级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条件

市级领军人才梯队学术(技术)带头人是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领军人物,研究领域或产品开发的领域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学术、技术水平处于本学科(专业)、行业(领域)全市领先地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市内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近五年发表、出版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科研教学研究成果、著作或教材等代表性成果,受到全市同行业领域广泛认可;或主持完成过市级重要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代表本领域市级先进水平的奖项;或主持制定市级标准规范、指南;或具有技术革新;或在我市重大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提出建议并被我市相关部门采纳;或从事科研开发、转化工作以及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取得了发明专利并有转化潜力;或市级重大工程、重大(任务)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创办企业产生较大经济效益,对社会做出较大贡献等。

(二)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身体健康,年龄在55周岁以下(业内高度认可,成果业绩突出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应至少有1个完整的三年聘期)。

第十四条  市级领军人才梯队后备带头人条件

市级领军人才梯队学术(技术)后备带头人是带头人的得力助手,学术、技术水平处于本学科(专业)、行业(领域)全市先进行列,具有团队协作精神和创新能力,是我市新一代学术(技术)领军人才的重点培养对象,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市内同行认可的成果业绩。近五年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科研教学研究成果、著作或教材等代表性成果;或参与过市级重要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或参与过市级标准规范、指南;或从事科研开发、转化工作以及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或创办企业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二)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三章  领军人才梯队成员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  市级卓越、市级重点和市级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是梯队建设的组织者、实施者,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梯队发展规划,了解和掌握本学科(专业)、行业(领域)的研究方向,不断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带领梯队赶超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二)加强梯队建设和人才培养,积极组织梯队成员进行学术、技术交流研讨,为梯队成员的成长进步创造条件,积蓄力量;有计划、有目标、有重点地培养年轻的学术、技术骨干,一个聘期内应培养或引进1-2名高层次人才,对梯队成员的调整和更换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主动对接国家和省、市重点产业、重点项目(课题),组织力量开展研究、开发、实施和推广工作,促进研究成果转化;

(四)负责梯队建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做到单独立账,并接受所在单位的审核与监督;

(五)带领梯队积极开展、主动参与专家服务基层等各类公益性活动,助推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

第十六条  市级卓越、市级重点和市级领军人才梯队后备带头人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带头人制定梯队发展及人员培养和使用规划,实施梯队人员的培养和使用计划,协调梯队成员之间的关系;

(二)保持较强的进取精神,勇于承担各类重要科研、工程项目和急难险重任务,主动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三)独立或协助带头人完成本梯队申请的重点课题或重大项目的研究等。

第十七条  第三梯队成员和其他成员选拔条件和职责要求可由相应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十八条  新建市级卓越、市级重点、市级领军人才梯队按以下程序选拔:

(一)每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和领域,发布评选通知文件。

(二)评选采取组织推荐方式进行,不受理个人申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直主管部门、高等院校在征求人选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意见后,按隶属关系逐级组织推荐本地区、本部门人选;民营企业人选由其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查征信情况后组织推荐。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梯队的对象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按照学科领域和专业类别开展评审,评审采取材料评审、面试答辩等多种灵活方式开展。

(四)评审结果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在市人社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