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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和统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和统计工作的通知
大劳发〔200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人社发〔2024〕73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稳定就业局势,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加强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和统计工作,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和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起,全市建立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及批量终止劳动合同备案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实施裁减人员的单位、各有关部门及区市县劳动保障局要按照“通知”要求,依法及时、准确地做好裁减人员方案报告和统计报告工作。

二、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应按照规定在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裁减人员方案》(一式两份),内容包括裁减人员的原因和依据、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支付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等;

(二)《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一式四份);

(三)《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的书面说明;

(五)《被裁减人员名单》;

(六)相关文件、财务资料、无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和采暖费基金统筹情况说明及公示结果报告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核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对不符合裁减人员条件的材料,应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限期补正材料。对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符合法定程序的,要及时为其出具《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回执》。

四、用人单位在收到《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回执》后,要及时公布裁减人员方案,在无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