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健全完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制的通知
赣安办字〔2025〕49号
各设区市和赣江新区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央驻赣和省属单位,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为深刻汲取新余“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厘清有关部门和地方(特别是乡镇、街道办)关于包括冷库在内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压实建设、施工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小施工、小装修、小作业酿成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现就健全完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范围
本通知所称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是指市、县(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按规定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主管行业审批手续)、涉及公共领域安全的规模、体量较小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改造、设备安装及拆除工程。
(一)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 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人员密集和经营性场所装修改造,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土建施工部分)。
(二)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市政道路、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绿化、通信、电力、水利、文旅、物流、冷库、设备安装等专业工程,以及充电站(桩)等新业态工程。
(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对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临时性建筑、抢险救灾工程、军事建设工程、居民住宅装饰装修等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着力压实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实行工程申报登记。建设单位(业主)要严格按照“谁的场所谁管理,谁的工程谁负责”的原则和“先登记后施工”的要求,向工程所在地的政府确定的单位申请信息登记,对一些特殊工程,如通信、电力、文物、冷库、设备安装、充电站(桩)等还需依法依规向有关业务监管部门报审的从其规定。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签署《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工程概况、参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等主要登记信息,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管。
(二)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建设单位(业主)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全面负责、统一协调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施工方案、进场材料、作业人员、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等进行全过程管控,督促施工单位依法依规施工。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业主)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现场管理,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人员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安全。
(三)强化动火作业管理。施工单位要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完善内部审核流程,按规定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严格执行“一次动火作业、一张动火作业证、一套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和相关操作规程。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焊接与热切割或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具备相应动火作业安全技能。作业期间,必须安排专门人员现场全过程监护;作业结束后,应对现场清理检查,确保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对涉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
(四)落实工程完工告知。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业主)应向工程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实行完工告知。特殊工程应依法经相关业务监管部门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强化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
(一)设区市一级职责。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要研究落实本通知要求,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职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建立工程申报登记、网格化管理、日常巡查、举报监督、完工告知等工作机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通过市民热线、信访等途径,积极举报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线索,并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二)县(市、区)一级职责。各县(市、区)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要督促有关部门细化监管措施,依法依规建立健全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申报登记、完工告知和网格化管理制度。按照履职清单,依法细化乡(镇)、街道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通过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推动实现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之间充分共享信息、紧密协同管理。
(三)乡(镇)、街道办一级职责。对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发放施工安全告知书,明确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提醒整改。按照履职清单和现有安全管理体制、网格化管理制度,做好辖区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日常安全巡查,重点检查登记信息是否一致、现场管理人员是否到岗履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消防设施是否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措施是否落实等情况,并做好工作记录,实行闭环管理。对违规动火作业或动火作业未经过审批的,要立即进行劝阻;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根据具体情形及时报告属地住建、城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水利、能源、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国防动员等部门,由相关业务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四、严格落实职能部门管理职责
(一)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各级教育、工信、民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旅、体育、卫健、国动(人防)、供销、通信、民航、能源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要求,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建设单位(业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申报登记、完工告知制度,统一协调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根据工作需要,会同业务监管部门开展涉及本行业的安全宣教培训工作。
(二)业务监管部门职责。各级业务监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要求,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辖区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乡(镇)、街道办制定施工安全告知书,对乡(镇)、街道办上报或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