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
2005-07-15 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五十一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 宝政发〔2020〕1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宝政发〔2023〕13号)规定,继续有效
《宝鸡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二00五年七月五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宝鸡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最佳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包括下列区域:
(一)现有和规划的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包括铁路、公路周边绿地)等;
(二)河流(渠)、水体及其防护范围;
(三)风景名胜区、古建筑及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控制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北坡、秦岭北麓浅山等坡塬、山体等现有和规划绿地;
(五)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界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等绿地率要求,划出各类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
城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应当确定专门用于城市绿化的“只拆不建”的绿线控制区,确保绿地率不低于25%。
第六条城市绿线应当建立档案,分别交园林绿化、国土资源、城管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监督管理。
第七条城市绿线界定后,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用地的控制、落实和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职能分工及所属权限,确定管理单位。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