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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本政发〔2015〕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本政规〔202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健全和完善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规范政府行为、促进各级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举措。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法治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对于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用权,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实现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化解,对于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推进,扎实工作,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紧紧围绕政府的依法行政及依法决策开展工作,为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重要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论证、法律咨询;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参与处置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接受委托,参与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以及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政府法律顾问列席有关会议,参与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

  三、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在政府重大决策、推进依法决策中发挥作用。要按照“人员精干、优势互补、理论与实践兼顾”的原则,多元化、多渠道地选择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敬业精神佳的专家学者、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重要补充力量,进一步提高法律顾问的专业化水平。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组织、协调、联系、聘任、考核、管理等日常工作。

  四、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总体要求

  市政府工作部门要依托本级政府或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县(区)人民政府重要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要把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纳入绩效考核或目标考核,采取有效措施,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政府或工作部门预算给予保障,实行专款专用。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与协调,统筹考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专业特长,合理、均衡安排工作任务;制定实施有关工作规则及重大法律事务备案、报告、统计分析和档案管理等配套制度,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常态化、规范化。乡(镇)政府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由各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和规范。

  五、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构架

  市政府建立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律专家和专业人士参加的市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研究解决法律顾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法制办设立法律事务处,具体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履行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组织、协调、联系、聘任、考核、管理等日常工作,指导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储备后续力量。

  附件:本溪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0日

  附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央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政府法律顾问的组织、协调、联系、聘任、考核、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

  市政府法律事务处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处理市政府法律顾问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由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市政府外聘专家学者、律师组成。

  第五条  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应具有丰富的政府法制工作经验,受过系统的理论教育并具有良好的理论素养和较强的沟通协调工作能力;

  (三)专家、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在所从事的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国际经济法和诉讼法等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和实践经验;

  (四)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当具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上工作经历,专业能力较强,并办理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涉法事项;

  (五)无刑事犯罪记录,近5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行业处分。

  第六条  外聘专家、学者和律师,由市政府法制办推荐,报市政府批准,聘任为法律顾问。

  第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八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调查研究并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重要的市政府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