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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沈阳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转发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沈阳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1〕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沈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重新修订的《沈阳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同时,市财政局、市农委《关于印发〈沈阳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农改〔2010〕3号)不再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沈阳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施方案

(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

  为扎实推进我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加快农村公益事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改办〔2010〕1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农改办〔2010〕41号)、《关于做好2011年全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辽农改办〔20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围绕新农村建设,以政府奖补资金为引导,充分发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的积极性,探索建立新形势下“农民自主建设、政府资助引导、社会支持帮扶”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有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1.农民自愿,筹补结合。尊重农民主体地位,以村民民主决策、自愿筹资筹劳为前提,政府给予适当奖补,调动农民自建美好家园的积极性,使农民筹资筹劳与政府奖补、社会帮扶支持有机结合,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发展。

  2.规划先行,突出重点。按照省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区、县(市)要结合当地新农村建设、农村社区建设、村屯整治和城镇化发展等规划,做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5年规划,并因地制宜地确定重点村,实行重点扶持。

  3.整合资金,合力推进。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补政策是各类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的有效补充。市及区、县(市)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项目衔接和资金整合工作,探索和完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的新机制。

  4.规范管理,阳光操作。按有关制度和办法要求,规范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财政奖补项目的申报与审批、资金和劳务的使用管理公正合理、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三)工作目标。在全市主要涉农区、县(市)和国有农(林)场全面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力争用3-5年时间,使绝大部分村、农(林)场均享受到财政奖补政策,村内道路、环境等公益事业有较大发展,并逐渐形成稳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机制。

  二、奖补范围、比例和方式

  村级公益事业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应以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国家适当给予奖补。

  (一)奖补范围。对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主开展的户外村内道路、环卫设施、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植树造林、村容村貌以及水渠(灌溉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均可纳入财政奖补范围。国有农(林)场类似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亦可享受此项政策。

  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村、蒲河流域沿岸治理、少数民族乡和重点扶贫村的村级公益建设项目,对有一定公益设施基础、有提升空间、有得力干部的村,可作为重点支持村和典型示范村进行重点扶持。

  村民自家受益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项目和超过省政府规定的筹资筹劳限额标准、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等项目,不在奖补范围之内。

  (二)奖补比例。政府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按照筹资筹劳(折资)总额的50%比例予以补助。所需奖补资金由省以上财政承担70%,对新民、辽中、法库3个县(市),市与县(市)财政各承担15%;康平县为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由省以上财政承担奖补资金的80%,市与县分别承担15%和5%;对其他涉农区,市财政承担10%,区财政承担20%。对国有农(林)场类似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除省以上财政承担70%外,属区、县(市)国有农(林)场的项目,市财政、区县(市)财政、国有农(林)场各承担10%;属市国有农(林)场项目,市财政承担10%,国有农(林)场承担20%。对重点扶持村和典型示范村,在省下达我市财政奖补资金总量控制内,可适当提高财政奖补比例。

  (三)奖补方式。财政奖补资金按省下达的控制额度实行总量控制,以区、县(市)为单位竞争立项,根据项目申报情况下达控制额度,采取预先下达和建补并行的方式兑现,项目竣工验收后清算。

  区、县(市)竞争立项的条件:一是要符合本地区和重点村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5年规划;二是要承诺足额负担相应的配套资金;三是能按时、按规定程序完成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加强项目监管,规范资金使用;四是能够对投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和专项资金进行有机衔接、整合,发挥整体效益。

  三、奖补资金申报、拨付及使用

  (一)申报程序。各区、县(市)根据本地区奖补项目规划,选择确定当年拟给予奖补的村屯及项目。

  1.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议定建设项目及筹资筹劳额度。

  2.村民委员会按规定落实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并将筹资款(包括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等资金)全额交存乡镇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一事一议项目”专户后,提出项目建设和奖补资金申请,附《区(县、市)乡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项目申报文本》、筹资筹劳方案、村民或村民代表表决的签字记录、准备实施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现状的照片、村民筹资筹劳专用收据、村民筹资交存乡镇“一事一议项目”专户的凭证或证明等相关资料,上报乡镇政府。

  3.乡镇政府对各村民委员会上报的项目建设和奖补资金申请及所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按项目类别经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上报区、县(市)财政局农村综合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综改部门)和农经局(总站)。区、县(市)属国有农(林)场参照村民委员会的奖补项目和资金申请及所附相关材料,经区、县(市)主管部门审核,报区、县(市)财政局综改部门和农经局(总站)。

  4.区、县(市)财政局综改部门和农经局(总站)共同对乡镇政府及区、县(市)属国有农(林)场主管部门上报的奖补项目和资金申请及所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奖补项目和资金申请汇总填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审批汇总表》,报县政府审批后,联合上报市财政局综改部门和市农委。

  5.市财政局综改部门和市农委共同对区、县(市)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报请市政府审批后,确定全市财政奖补项目计划。财政奖补项目计划中,村民筹资筹劳额度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奖补项目和资金申请,由县综改部门和农经局(总站)联合下达批复;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奖补项目和资金申请,市财政局综改部门和市农委审批后,由县综改部门和农经局(总站)联合下达批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项目和资金申请,经市财政局综改部门和市农委审核,联合报省农村综改部门、省财政厅和省农委审批后,由县综改部门和农经局(总站)联合下达批复。

  6.建设项目和奖补资金申请批复后,由乡镇(街道)负责登记《农民负担监督手册》,由村委会发放到农户,并组织筹劳,进行项目建设。

  (二)奖补资金拨付。

  1.市和区、县(市)财政要将按比例应承担的奖补资金及时划入本级“支农资金财政专户”并设置专账核算。乡镇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要设“一事一议项目”专户。

  2.村民筹资、村集体资金投入、社会捐赠等要全部转入乡镇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一事一议项目”专户。

  3.乡镇财政对项目村所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核后,向区、县(市)财政提出拨付奖补资金申请。

  4.区、县(市)财政将本级奖补资金部分或全部拨到乡镇“一事一议项目”专户,同时向市提出申请,并附拨付资金原始凭证复印件。

  5.市根据区、县(市)奖补资金到位情况,将本级及上级资金拨入区、县(市)“支农资金财政”专户,区、县(市)财政要及时拨付乡镇“一事一议项目”专户。对县属国有农(林)场的项目,市财政将财政奖补资金下拨到县财政局,按报账制管理;对市属国有农(林)场的项目,市财政直接将财政奖补资金下达到主管部门,按报账制管理。

  6.按省有关要求,财政奖补资金实行预算执行月报分析和通报制度。各区、县(市)要在加快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加快财政奖补资金执行进度,提高奖补资金预算执行的质量和效率,并于每月3日前将预算执行进度情况上报市综改部门。市综改部门将适时调度区、县(市)预算执行情况,查找不足,研究对策,重点督导。

  (三)奖补资金使用。

  奖补资金与村民筹资、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社会捐助等项目资金一起专项用于议事范围内的项目建设,主要用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作业费和设备购置费等支出,不得用于项目管理费开支,不得用于议事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也不得返给出资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平调、挪用、挤占筹集的资金、劳务和财政奖补资金。支付村级一事一议资金的单据,必须经村主任和村民理财小组联签后,方可报账;拨付施工单位的款项,施工单位必须出具正规发票报账。各级财政奖补资金列“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并按辽农改办〔2010〕41号文件规定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上下级财政统一清算,多退少补。

  四、配套措施

  (一)统筹编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规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以区、县(市)为主组织实施。按照《关于印发2011年—2015年辽宁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农改办〔2011〕14号)要求,各区、县(市)财政(综改)、农经局(总站)、发改、民政、环保、建委、交通、水利、文化、农村扶贫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并按职能分口把关,要结合本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及新农村建设、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城镇化发展等规划,以行政村为单元逐村统筹编制2011年—2015年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并与村屯建设、乡村道路建设、饮水安全、村容村貌整治、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文化体育广场建设、扶贫开发整村推进等政府扶持项目进行有效整合,指导乡镇政府和村“两委”分乡镇(街道)、按村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库,作为项目申报和审批的依据。

  规划编制要充分考虑村庄整体布局和居民点布局,立足本地实际,突出本地特点,分年度统筹安排各村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在全面推进的同时,分年度确定重点村,实行重点扶持。规划编制要阐述当地的自然地理条件及人口分布、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地方财政收支情况、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情况,规划编制的依据、原则、范围、期限、目标和任务,还要包括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规划投资估算和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严格执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村委会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筹资筹劳政策,坚持村民自愿、筹补结合、民主决策、规范议事的原则,正确引导农民出资出劳,严禁加重农民负担。对资金需求量较大、超过省政府规定的筹资筹劳标准的议事项目,可以一次议事,按规定的筹资限额标准筹集2年的资金,但须经全体村民同意,并报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且次年不准再筹。

  筹资筹劳原则上实行上限控制,每年每人筹资不超过本区、县(市)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每年每个劳动力(男18至55周岁,女18至50周岁)筹劳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具体上限标准由各区、县(市)政府核定。允许以劳折资、以料折资。财政奖补以劳折资基数统一按每个工日50元标准折算。

  (三)建立农民自主实施项目管理制度。在技术允许的条件下,村级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首先应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受益村民自行完成。无法由村民自行完成的建设项目,应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招投标。村内道路等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内道路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