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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财非〔200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辽财税规〔2025〕7号规定,继续有效



有关市财政局,有关大中型水库:

现将《辽宁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境内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库和

水电站名单(不发)

二○○九年一月六日

辽宁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水库移民生活水平,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 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综〔2007〕26号)和《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批复》(财综〔2008〕8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是指国家将原库区维护基金、原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及经营性大中型水库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进行整合,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大中型水库是指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

第四条  库区基金的征收只涉及我省辖区内的大中型水库。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由财政部驻发电企业所在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

第五条  库区基金从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发电收入中筹集,根据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

第六条  库区基金由省财政部门委托大中型水库所在市财政部门所属的非税收入征管机构(以下简称“代征机构”)代征。

第七条  库区基金实行“按月征收,就地缴库”的管理方式。

(一)缴纳库区基金的大中型水库,应在每月终了7日内(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核对上月上网销售电量,并向代征机构申报上月上网销售电量和应缴纳的库区基金。

(二)代征机构收到缴纳库区基金申报后,应于3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大中型水库下达《辽宁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缴款通知书》(附后)。通知书应明确库区基金缴纳金额、期限和缴库方式等。

(三)大中型水库收到代征机构的缴款通知书后,应在每月15日前,填写“一般缴款书”,将应缴纳的库区基金就地全额缴入省国库。“一般缴款书”中,“收款单位”栏填写“省财政厅”,“预算级次”栏填写“省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预算科目填写“1030150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

(四)大中型水库需将加盖国库印章的“一般缴款书”第四、五联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