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制度廉洁性评估办法
(2014年7月29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公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范制度腐败,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
本办法所称制度廉洁性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市人民政府拟定的法规草案和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廉洁性风险,进行调查、分析、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合法合理、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市监察机关负责制度廉洁性评估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
第五条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单位应当对其负责起草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
市预防腐败机构、市法制部门负责对起草单位报送的制度廉洁性评估情况进行审查。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
第六条 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涉及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重大决策部署的;
(二)涉及城乡规划、土地出让、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重点领域和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人员招录、人事任免、财政资金使用等关键环节的;
(三)涉及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征地补偿、房屋征收与补偿、交通、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价格调控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
(四)涉及领导干部公务接待、公车管理、出国(境)管理等从政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评估的内容。
第七条 制度廉洁性评估主要依据以下标准进行:
(一)是否贯彻执行廉政规范,体现预防腐败要求;
(二)是否存在违法扩张权力、减免责任的情况;
(三)是否依法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四)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与公共利益或者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冲突的情况;
(五)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法、必要,是否体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
(六)设置的自由裁量事项是否合理和必要,自由裁量幅度是否适当;
(七)相关行政程序的设计是否科学规范、公开公正、便民高效;
(八)立法程序是否符合《汕头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的规定;
(九)其他需要评估的情形。
第八条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单位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公开征集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实地走访、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科研院校、有关组织、专家学者评估。
第九条 起草单位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应当形成评估报告或者在立法说明中专门说明评估情况,并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时一并附送。
评估报告或者评估情况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评估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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