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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发〔2017〕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沈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范围

  困境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因家庭、自身、监护等原因造成生活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具体分类如下:

  (一)家庭困境儿童,主要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

  (二)自身困境儿童,主要指自身残疾(需持有残联部门发放的二代残疾证,下同)、受艾滋病病毒影响或身患重病(重病范围由市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下同),导致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三)监护困境儿童,主要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失踪(公安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判,下同)、重残(需持有残联发放的二代残疾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下同)、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另一方重残、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等原因造成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儿童。

  二、保障措施

  (一)基本生活保障。

  1.全面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将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和符合《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2号)规定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保障范围,确保基本生活养育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对于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按规定比例上浮救助标准。(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对于因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适当提高救助水平。(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4.对于流浪未成年人,做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返乡救助和临时安置等相关工作。(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5.对于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残疾儿童,可申请残疾人生活补贴,已纳入孤儿保障的残疾儿童不重复享受生活补贴。(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残联、财政局)

  (二)基本医疗保障和福利保障。

  6.全额资助低保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残联)

  7.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对于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残联)

  8.将孤儿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享受城乡医疗救助政策,所需资金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孤儿因患各类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超出医疗保障封顶线的部分,鼓励各级慈善组织实施救助;我市各级政府和慈善组织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及各区、县(市)政府)

  9.将城乡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参照市儿童福利院内儿童的救治政策和做法实施医疗康复。(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残联)

  10.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

  11.对于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建立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免费手术、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服务。(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12.支持市儿童福利院在做好院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面向有需求的残疾儿童,提供代替照料、康复训练、养育辅导等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13.对于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

  14.对于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儿童,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残联、财政局)

  (三)教育保障。

  15.保障孤儿从6周岁起接受9年义务教育,实行“两免一补”政策。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孤儿接受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教育。对于在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就读的孤儿,免收学费、书本费、住宿费、服务性费用,适当补助住宿生的生活费。(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6.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和教育资助政策。(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7.实施残疾儿童从学前到高中阶段15年免费教育,免收残疾学生的杂费(保育费)、书本费、住宿费,按规定补助生活费,落实教育连续资助政策。(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残联)

  18.加强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的政策指导,推动相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各区、县(市)级教育部门要按照“就近随班,适度集中”的原则,接收中、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残联)

  19.保障义务教育阶段中度、重度残疾儿童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支持皇姑区、大东区、铁西区的聋人学校面向全市招收听障学生,县(市)特殊教育学校以招收智障、脑瘫、自闭症及综合残疾等学生为主。(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残联)

  20.对于重度残疾儿童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各区、县(市)政府要整合教育、财政、卫生计生、残联、街道(乡镇)等各方面资源,为不能到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社区教育和远程教育等服务,承担送教上门工作的学校要建立学籍,统一管理。(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部门:市残联及各区、县(市)政府)

  21.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财政局)

  22.支持市儿童福利院特教班在做好院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支持市儿童福利院、特殊教育学校和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开展学前教育。(牵头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残联)

  23.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四)监护保障。

  24.将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保障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5.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和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市儿童福利院收留抚养。(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残联)

  26.对于长期疏于监护或遗弃儿童的父母,公安机关应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涉嫌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理。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儿童由市儿童福利院或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的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司法局)

  27.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市儿童福利院、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妥善安排。(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28.对于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缺少监护人的,执行机关应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市儿童福利院、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提供帮助。(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民政局)

  29.对于依法收养儿童的家庭,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对于由市儿童福利院临时监护的,要与其监护人签订代养协议,明确代养时间。监护权变更的,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五)安全保障。

  30.加大对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的督导工作力度,推动其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切实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委、公安局按职责分别指导落实)

  31.对于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村(居)民委员会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困境儿童保护工作。(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32.公安部门要依法打击侵害儿童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受理困境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