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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科规〔2021〕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2023年10月19日规定,继续保留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为加强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哈尔滨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滨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1年9月13日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管理,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符合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规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其中,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