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科规〔2021〕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2023年10月19日)规定,继续保留
各有关单位:
根据《
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为加强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哈尔滨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滨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1年9月13日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管理,根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符合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规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其中,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依照《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