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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人社规〔2021〕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8月12日规定,保留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9〕8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会计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制度改革,我们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会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28日

黑龙江省深化会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及人社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9〕8号)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围绕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会计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会计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充分发挥会计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为科学评价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提供制度保障,为用人单位择优聘任会计人员提供重要依据,为促进龙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会计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发展。以服务龙江社会经济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新时代推进高质量发展对会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发挥职称评价在会计人员能力评价方面的“指挥棒”和“方向标”作用,不断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统筹推进会计人员队伍建设。

——坚持科学评价。遵循会计人才成长规律,完善会计人员评价标准,以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为导向,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条件,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充分调动会计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建立科学的职称评价体系。

——坚持以用为本。注重评价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促进评价结果与会计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会计人员职称制度相衔接,引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评价体系。完善会计人员职称层级,会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会计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引导会计人员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参与管理、强化服务,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要求会计人员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做假账,不断提高职业操守。注重对会计人员能力素质和实际贡献的评价,引导会计人员全面掌握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熟练运用会计业务技能,不断提高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有效参与经营管理和决策。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会计人员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会计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对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会计人员,可以按照我省相关规定,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根据国家《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黑龙江省会计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附件)。

(三)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面试答辩等多种评价方式,建立适应不同层级会计工作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助理会计师、会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会计师一般采取专家评议和面试答辩的方式。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积极吸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高水平会计人员担任评审专家。严格执行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加强对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对具备评审条件的行业协会学会、企事业单位及市(地)逐步下放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

(四)衔接培养制度。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会计人员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推动会计人员职称制度与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机衔接。用人单位应当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会计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会计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或推荐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参加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到相应会计岗位。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促进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职业资格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同或相近科目互认互免等衔接措施,减少重复评价,减轻会计人员负担;探索建立会计与审计、经济等属性相近职称系列(专业)的衔接措施。

(五)优化管理服务。精减申报材料,减少证明事项,优化审核、评审程序。认真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规范申报审核、组织推荐和专家评审工作,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以及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在会计人员职称评价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稳步推进。会计人才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抓好组织实施,促进政策落地。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平稳过渡,有序衔接。国家实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后,各地各部门不得再采取评审或认定等方式授予会计系列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本方案出台前,通过评审取得的我省“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资格相当于正高级职称。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充分调动会计人才的积极性,鼓励会计人才积极参加职称评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深化会计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创造有利条件。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营造有利于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人员。公务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会计人员职称评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会计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附件



黑龙江省会计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9〕8号)及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会计。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全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六条  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  申报高级会计师须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九条  学历与资历

一、高级会计师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正高级会计师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已经离退休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高级会计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了解会计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掌握国家财会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熟悉会计专业的技术规范。

(三)了解国内外会计专业发展趋势,并能运用新知识、新理论解决会计活动中的关键问题。

(四)了解与会计专业关系密切的其他专业的理论知识。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工作经历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社会组织或其他组织申报人员应具有任主管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业务骨干从事单位会计相关工作5年以上经历。

2.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具有任主管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业务骨干从事单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