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九江市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九江市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农字〔2020〕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年8月8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业农村水利)局,九江经开区、八里湖新区社发局,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农林水务局:

经研究同意,现将《九江市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2020年4月29日

九江市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农村局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对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市级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等额推荐、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县(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确定各地市级示范社分配名额。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县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运行2年以上。

  2.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制订章程,并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机构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制度完善。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财务公开、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管理民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涉及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规范。会计、出纳、财务主管实行分设。聘用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初级会计职称)并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主要人员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财务人员。也可在合作社成员中推选能胜任会计、出纳等工作的财务人员。

  2.日常核算规范。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核算程序,明确核算手续,做到收支有预算,报账有审批,记账能及时,资产核算日清月结。会计报表编报时间及时、内容完整、记录数据真实准确、文字说明简洁易懂。

  3.成员账户健全。每个成员都有独立的账户,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载事项准确无误,社员查阅方便。政府财政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资金和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用于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

  4.盈余分配规范。盈余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事先经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或者按照章程规定确定。

  5.内审制度健全。监事履职到位,做到及时核查、定期审计、实时报告,对合作社生产经营状况、盈余分配方案、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财务有关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监督结果按照法律或章程规定,在适当时间、适当地点进行公开,接受全体社员查询和质询。

  (四)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有一定的现金入股,也可以以土地经营权折价为现金入股,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15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在150万元以上。

3.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或服务收入80万元以上。

4.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社对接”,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5.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采用现代信息技术。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地区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50户以上,服务类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0户以上。农民成员占本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3个以上。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25%以上。

  (六)产品质量安全

1.推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农产品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等记录制度。

2.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制度。

3.农民专业合作社所生产的农产品,在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中,合格率达到100%。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反响好、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3.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填写市级示范社推荐评定审批表(附后)。具体申报程序: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地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