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人社秘〔2024〕199号)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8月26日
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工作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办学监管,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政〔2022〕72号)和《
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评定标准和培训学校申请,对开展职业培训活动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等级评定并实施分级管理。符合条件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原则上均应纳入等级评定范围。
第三条 评定工作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审批权限,坚持教育和引导、激励和约束相结合,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评定对象和权限
第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参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满1年;
(二)学校办学年审评为合格,未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参评:
(一)近2年学校办学年审中有被评为不合格的;
(二)被列入失信行为名单,或被列入民政部门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三)近2年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未执行完毕的;
(四)正在被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五)其他不予评估的情形。
第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定等级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一般)、D级(较差)四个层次(评定标准见附件1)。
(一)评定结果在90分及以上的,择优推荐并经复评后,评定等级为A级;
(二)评定结果在80(含)—90分(不含)的,评定等级为B级;
(三)评定结果在70(含)—80分(不含)的,评定等级为C级;
(四)评定结果在70分(不含)以下的,评定等级为D级。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评定工作的统筹监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区域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定组织实施工作,其中A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原则上不超过本区域参评总数的10%,评定结果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三章 评定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评定程序分为培训学校自评申请、实地评估、审定公示等三个阶段。
(一)自评申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对照评定标准进行自检自评,填写《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定申请表》(见附件2),按照要求向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评定申请。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实相关材料,提出初审推荐结果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实地评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建评定专家组开展等级评定工作,也可委托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展。评定采取资料查阅、实地察看、专家评议、电话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对照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分。
(三)审定公示。评定专家组或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实地评估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后确定等级推荐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第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复核。复核工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束,复核评定等级为最终结果。
第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评定等级并下发通知,颁发等级评定牌匾(提供统一样式制作,式样见附件3)。
第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定结果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需重新申请评定。
第十二条 评定专家组由5—7名专家组成,专家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规定和政策。其中专家组长应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或者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从事职业培训工作10年以上。
第四章 评定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对评定为A级(优秀)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一)优先纳入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目录,优先承担校企合作、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等培训项目;
(二)优先承接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高级技师等级培训项目;
(三)优先推荐省级职业技能培训品牌;
(四)优先推荐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评价组织;
(五)优先支持申办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培训课程资源开发,申报职业技能类评先评优项目。
第十四条 对评定为B级(良好)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一)优先纳入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目录,支持承担校企合作、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等培训项目;
(二)优先承接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技师等级培训项目;
(三)优先推荐市级职业技能培训品牌;
(四)优先支持申办市级及县(市、区)职业技能竞赛、培训课程资源开发,申报市级及县(市、区)职业技能类评先评优项目。
第十五条 对评定为C级(一般)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一)按管理权限经审核合格后,可纳入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