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本政办发〔2020〕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本政规〔202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9〕15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20〕12号)精神,促进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有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主线,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府引导、普惠优先,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原则,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发展目标
2021年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2022年扩大试点,各县(区)辖区内至少建成1—2个达标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0—3岁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5%以上,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5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城乡统筹,科学布局。各县(区)政府要制定托育服务专项布点规划,在新建居住区时要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力争在2025年之前配置完成;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列第一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规范设计,安全便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功能布局、设施设备等以安全为先,新建、改建、扩建托育机构,要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的规定,设置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器材;要选择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便利、居民相对集中、远离污染源、周边治安状况良好的地带;严禁临近加油(气)站、输油输气管道,严禁高压供电走廊穿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
3.配套设施齐全,实行标准化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有与举办规模、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建筑场所由婴幼儿生活用房(用餐区、睡眠区、母乳喂养区、游戏区、盥洗区、储物区等)、服务管理用房(保健室、办公室、保安室等)和后勤保障用房(厨房、库房、消毒房等)三部分组成,要配备防寒保暖、防暑降温等基本设施,以满足开展婴幼儿照护的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
(二)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营造支持家庭育儿环境。落实相关产休假法规和政策,鼓励用人单位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的育儿方式和措施,推动女职工产假调整,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要合理设置育婴室、哺乳室、女职工特殊关爱室等设施,按照规定灵活安排哺乳时间,满足职工照护婴幼儿需求。维护女职工权益,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给予降薪、辞退、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等行为。各县(区)要为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和无稳定就业岗位人员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要普遍建立母婴室(哺乳室),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
2.加强保育服务。各级各类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以及儿保专家、儿保教师、社区医生等人员,要通过入户服务、亲子活动、育儿沙龙、家长课堂、健康讲座、电话指导、手机APP和资料宣传等方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公益性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大力推进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村镇(社区),提升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健康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妇联、市计生协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
3.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
(三)支持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1.加大对社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让社区群众就地就近享受安全可靠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
2.引导普惠性托育服务的供给,形成以多元化为导向的市场参与格局。各级政府要聚集社会力量,创造有利条件,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为普惠性婴幼儿托育服务创造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招收2—3岁的幼儿入托,增加普惠性托育资源供给;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挖掘现有资源或建设相应规模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托育问题。(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
3.加强托育服务资源统筹。教育部门要发挥现有幼儿园在管理服务、专业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制定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加强保育教育管理,保障幼儿园托班服务的供给;探索建立“托育联合体”机制,托育机构可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充分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儿童之家以及小学、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实现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鼓励大型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政务服务集中区,在自有场地内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设置服务点,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充分发挥退休老教师、老干部、老党员、卫生健康工作者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等志愿者服务队伍的作用,通过社区(村)平台与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或困难的家庭建立帮带照护关系,提供公益性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
(四)规范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
1.规范准入管理。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
2.严格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全过程、全方位、无死角监管。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考核评估。(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
3.加强卫生监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每年组织1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组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抽查抽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