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政办发〔2023〕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沈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依法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提高应对电力突发事件能力,有效防止次生灾害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供电营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我市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重要电力用户一般为专变供电的电力用户。
第三条 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坚持“安全发展、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级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 重要电力用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行业标准要求,落实用电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重要电力用户应确保电源配置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满足《重要电力用户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T29328-2018)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运行管理责任制。配置的电气运行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上岗作业。
(二)重要电力用户的一、二级负荷设备及电源接线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供电企业。
(三)重要电力用户在供电企业发布电网风险预警通知后,应根据生产运行实际和用电负荷特性,做好调试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准备,并合理实施应急保安措施。
(四)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中预防性试验及检修周期要求,委托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相应许可类别和等级资格的企业,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修试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超出试验合格周期的设备,投运前应进行预防性试验。
(五)重要电力用户应编制电力应急预案,必要时供电企业应给予指导,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
(六)重要电力用户应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和电力负荷特性,合理制定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第七条 供电企业应指导重要电力用户加强内部电力设备的用电安全管理,督促用户按照有关要求配置应急电源,满足电网事故条件下保安负荷的用电需求,防止电网供电中断引发事故和次生灾害,并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做好重要电力用户入网管理,严把设备入网验收关,确保用户电力设备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明确双方在电力设备安全运行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二)加强公共供配电设施和涉及重要电力用户电力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时消除供电隐患,确保供电稳定、安全,满足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在执行有序用电、电网事故紧急拉闸限电措施期间,应优先保障重要电力用户的电力供应。
(三)建立重要电力用户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每季度排查1次,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重要电力用户每半年排查1次。
(四)在电网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时,应事先书面告知重要电力用户,并指导用户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五)制定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完善相应的运行规范、检修规范和应对事故措施,组织开展专项应急演练和评估,做好应对电力事故的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当发生电力突发事件或供电事故时,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快速抢修和恢复供电,并告知重要电力用户。
(六)对全市重要电力用户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级管理,提供用电安全服务,督促和指导重要电力用户编制应对事故应急预案,并将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隐患等问题及时报告电力管理部门。
第三章 重要电力用户类别和范围
第八条 根据目前不同类型重要电力用户的中断供电影响,重要电力用户的分类与范围参见《重要电力用户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T29328-2018)。
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可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予以相应调整。
第九条 根据供电可靠性要求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我市将重要电力用户分为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的;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用户。
第四章 重要电力用户电源配置标准
第十条 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应采用多电源、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当任何一路或一路以上电源发生故障时,至少仍有一路电源能够对保安负荷供电。按照重要电力用户等级,电源配置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一)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来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二)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供电电源可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三)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按照供电负荷重要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通过临时架线等方式具备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条件。
(四)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应满足重要电力用户保安负荷允许断电时间的要求。切换时间不能满足保安负荷允许断电时间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应自行采取技术措施解决。
(五)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系统应简单可靠,简化电压层级,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系统设计应按照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执行。
(六)对电能质量有特殊需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应自行加装电能质量控制装置。
(七)双电源或多电源供电的重要电力用户,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但根据不同负荷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亦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采用双电源的同一重要电力用户,不宜采用同杆架设或电缆同沟敷设供电。
第十一条 重要电力用户均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自备应急电源容量至少满足全部保安负荷正常启动和带载运行的要求。
(二)自备应急电源应与供电电源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可设置专用应急母线,提升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能力。
(三)应依据允许断电时间、容量、停电影响等保安负荷特性,综合考虑各类应急电源在启动时间、切换方式、容量大小、持续供电时间、电能质量、节能环保、适用场所等方面的技术性能,合理地选用自备应急电源。
(四)重要电力用户应具备外部应急电源接入条件,有特殊供电需求的电力用户及临时重要电力用户,应配置外部应急接入装置。
(五)自备应急电源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六)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向电网反送电。
第十二条 重要电力用户选用的自备应急电源类型如下:自备电厂;发动机驱动发电机组(包括柴油、汽油、燃气发动机);静态储能装置(包括UPS、EPS、蓄电池、超级电容);动态储能装置(飞轮储能装置);移动发电设备(包括装有电源装置的专用车辆、小型移动式发电机);其他新型电源装置。
第十三条 重要电力用户新装或拆除自备应急电源、更换接线方式、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