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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政发〔202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鞍政发〔2025〕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鞍山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高政府服务效能,促进土地要素高效流转,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结合鞍山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三个互动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导向,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把“标准地”出让制度作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抓手,助推两翼一体化经济发展战略,为深化城市活力建设提供空间载体。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配置资源。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依据政策规定和实际需要完成区域评估,制定区域控制性指标体系,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对标竞价,按标建设达产,以市场选项目。

2.坚持政府企业互信。按照政企互信原则,政府负责按期交付土地,核发审批文件;企业负责按照政府制定的建设标准,依法依规开展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

3.坚持政府全程监管。政府以建设标准为准绳,强化事中核查、事后监管,加强违约惩罚力度,实行激励和惩戒制度,切实推动项目建设、竣工、投产、达产,促进土地要素资源向优质企业集聚。

(三)“标准地”出让内涵

“标准地”出让是指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区域综合评估,事先设定区域控制性标准体系,并依据区域评估结果,结合区域控制性标准体系,拟订出让地块具体建设指标,公开发布公告,接受用地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企业在竞得土地后,签订出让合同和项目投资建设合同,明确项目建设相关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依法依规依约进行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政府相关部门优化审批服务,加强事中核查、事后监管,推动项目合法高效运行。

(四)工作目标

2021年,在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不含化工产业园)、铁西经济开发区、立山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工业用地试行“标准地”出让制度,并逐步向其他地区延伸推广。

二、改革任务

(一)事先做准备

1.开展区域综合评估。依据政策规定和实际需要,由属地政府(管委会)统一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物勘探评估、重要矿产资源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交通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等区域综合评估,区域评估成果供区域内建设项目免费使用。实行区域评估的,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在土地供应前将相关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牵头部门:铁西区政府,立山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省〕直相关部门)

2.出让宗地腾迁净地。完成出让宗地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国有土地收回、房屋征收、企业谈迁等工作,实施道路、通水、供电、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出让宗地权籍调查,落实地上、地下管线排查和迁移,注销宗地内原有产权,确保“净地”出让。(牵头部门:铁西区政府,立山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省〕直相关部门)

(二)事前定标准

1.设定区域控制性指标。按照高质量发展导向要求,结合园区发展目标,制定“标准地”区域整体控制性指标,并实行动态调整。

编制行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例等控制指标。(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铁西区政府,立山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编制行业能耗限额等控制指标。(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铁西区政府,立山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编制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管控标准,行业准入标准等控制指标。(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铁西区政府,立山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编制园区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控制指标。(牵头部门:铁西区政府,立山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

2.确定出让地块具体指标。在“标准地”出让前,各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工业项目“标准地”区域控制性指标体系,结合区域评估、控制性详细规划、行业准入等要求,提出拟出让地块的具体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配合部门:市〔省〕直相关部门,铁西区政府,立山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标准地”出让

1.按标出让。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审查竞买人资格,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企业竞得土地后,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与属地政府(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企业缴齐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铁西区政府,立山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省〕直相关部门)

2.预先审查。按照工业投资项目“拿地即开工”的原则,属地政府(管委会)应建立项目管家制度,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店小二”跟踪服务。各相关审批部门应提前开展审批服务,进行实质性审查,在地块成交前完成施工许可核发必备的各类事项审查。取得土地后,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于3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项目开工建设。(牵头部门:铁西区政府,立山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省〕直相关部门)

(四)事后强监管

1.项目建设监管。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开展核查和监管,指导项目单位依法依规依约组织施工。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发起联合验收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申请,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限时联合验收。通过验收的,办理不动产登记;未通过验收的,督促指导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并根据竣工验收情况,落实有关奖惩措施。(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省〕直相关部门,铁西区政府,立山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项目投产监管。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属地政府(管委会)依据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牵头组织达产复核。未通过复核的,督促指导项目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并根据达产复核情况,落实有关奖惩措施。项目达产复核一定年限后,属地政府(管委会)应定期牵头组织达产评估认定,持续跟踪项目运行状态,推动资源高效利用。(牵头部门:铁西区政府,立山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省〕直相关部门)

3.项目信用监管。严格落实国家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信用环境。针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采取行业、领域禁入等信用惩戒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将项目单位守法履约等情况作为信用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并通过“信用中国(辽宁鞍山)”网站向社会公示。(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省〕直相关部门,铁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