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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发改委关于完善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政策的通知

宜昌市发改委关于完善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政策的通知

宜发改价调〔2022〕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发改委2025年规范性文件、价费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5年6月11日规定,继续有效。

城区各政府定价停车服务经营单位:

  为充分利用价格杠杆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城市停车惠民,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 ( 国办函〔2021〕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完善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府定价管理范围

  下列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机场、码头、车站、政府定价管理的旅游景区(点)、公交枢纽站、轨道交通换乘站等规划配套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

  (二)公立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公园等公益机构规划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

  (三)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

  (五)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按照《价格法》规定,坚持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合理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二、完善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一)定价原则及收费标准

  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实行差别化停车收费;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提高公共停车资源周转率;遵循公益性为主、合理补偿经营成本原则,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以及功能定位等因素,分类确定收费标准。具体分类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另行发文公布)。

  (二)免收范围

  1.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建、内设停车场办理事务的车辆;

  2.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各经营主体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免费时间;

  3.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

  4.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

  5.经市政府批准,在规定的免费时段和场所停放的车辆;

  6.停放2小时以内(含2小时)的新能源汽车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三、优化停车收费审批监管机制

  (一)简化政府定价停车收费审批流程。凡符合《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和《宜昌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18〕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