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总工会关于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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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黑发〔2015〕6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发〔2016〕20号)精神,大力培育和传承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为我省转方式调结构,改造升级“老字号”、深度开发“原字号”、培育壮大“新字号”和新一轮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结合我省买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技能人才培养
(一)实施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结合我省重点产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鼓励和引导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的企业职工参加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对晋升技师、高级技师以及参加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职工,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2000元/人、1500元/人的培训补贴,所需资金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实施“98113”龙江技能振兴计划。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及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统筹利用现有各类培训资源,开展9类重点群体和8个专项职业技能培训,建成100个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100个技能大师工作室,培训技能人才300万人次。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培训费、鉴定费和生活费补贴。
(三)开展大学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招收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开展就业技能学制教育,毕业后与我省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院校每生每年1000元补贴,以弥补实习实训教学经费不足。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的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保补贴。上述资金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基础能力建设。每年支持15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15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对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给予定额补助,所需资金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围绕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每个市(地)重点支持建设1个集技工教育、职业培训、人才评价、就业服务“四位一体”的面向全社会开放的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引领产业升级、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
(五)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成果办法,建立承接主体组织培训、劳动者自主参加、第三方过程监督、政府按规定补贴的购买培训成果机制,依托“互联网+”搭建培训平台,为劳动者接受培训提供便利条件。
(六)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模式。在企业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模式。在全省选择大中型企业,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试点,并逐步推开。对开展新型学徒制试点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提升技工院校办学能力
(七)扩大技工院校用人自主权。打破原有的招聘条件限制。技工院校可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适度放宽学历、年龄等限制,打破干部工人身份,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招聘专业课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对急需的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获得“龙江技术能手”以上荣誉的高技能人才,经批准,可简化程序,重点考察应聘者职业技能、专业知识和实际授课水平,灵活运用考核、考察等方式招聘。
(八)推进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技工院校教师中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提高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对技师学院教师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称实行自评直聘制度,将技工院校(含民办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和核准权限下放至市(地),实行属地管理。
(九)推动办学主体多元化。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技工院校。引进战略投资者,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技工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保障民办技工院校在水、电、煤、采暖、排污等公用事业收费方面享有与政府办职业院校同等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土地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切实扶持民办技工院校发展。
(十)组建校企深度合作联盟。坚持技工院校校企合作基本办学制度。搭建校企合作平台,组建行业、企业、学校、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校企合作联盟。完善校企联合育人机制,支持技工院校与企业在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培养、技术研发、办学质量评价、招生就业等方面探索有效的校企合作模式。健全校企合作法规政策,明确政府、企业和学校责任。企业为接受学生实习实训支付的报酬等费用支出,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一)鼓励支持技工院校自办用于服务学生实习实训的校办企业。政府办技工院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网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技工院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健全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
(十二)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打破技能人才评价受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等条件限制,对在企业生产一线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职工,可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支持大中型企业、行业协会在国家职业标准统一框架基础上,采用贴近生产需要、贴近岗位要求、贴近职工素质提高的考核评价方式,自主设置评价标准,自主组织实施考评,自主选择办理职业资格证书。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费用,可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十三)贯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破除技能人才不能参与职称评定的束缚,贯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通道,符合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对应申报初级、中级、高级职称。
(十四)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引领作用。建设3-5所功能齐全、设施一流的全国技能大赛省级集训基地,遴选优秀技师学院申办建设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基地。完善职业技能竞赛制度,提升竞赛技术标准,修订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优秀选手、技术指导专家、教练、优秀单位奖励办法,建立职业技能竞赛选拔长效机制。
四、创新技能人才引进交流机制
(十五)支持企业引进技能人才。对我省规模以上企业全职引进“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国家级劳模创新工作室(技能类)带头人或技能专家等产业发展急需紧缺或掌握一流技术技能,在本行业具有较高声誉的高端高技能人才,每引进一人,并签订5年以上服务期劳动合同的,同级财政可给予用人单位适当补贴。
(十六)明确引进技能人才享受有关待遇。对我省引进的“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国家级劳模创新工作室(技能类)带头人以及其他为我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畅通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实施办法》有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和服务。对企业引进的技师、高级技师等在户籍、住房、医疗、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等方面与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具有留学背景的,可按照《
黑龙江省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办法》申请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企业计算利润时,当年引进技能人才的薪酬不纳入企业薪酬总额。
五、完善技能人才激励机制
(十七)完善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全省每两年评选20名“龙江大工匠”和100名“龙江技术能手”,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和1万元奖励。对我省推荐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一次性分别给予每人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各地可参照上述模式,建立完善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奖励制度。
(十八)创新技能人才奖励方式。逐步提高技能人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名额比例。对获得“企业首席技师”、“龙江大工匠”、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国家级劳模创新工作室(技能类)带头人、“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