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发改能煤炭〔2020〕6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陕发改法规〔2025〕35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发展改革、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中省煤炭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事项
下列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按程序审批。
(一)新建煤矿项目;
(二)改扩建煤矿项目;
(三)生产矿井技术改造项目
1.不增加生产能力,增加井筒数量或改变井筒功能的技术改造项目;
2.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200米、小型矿井开采深度超过600米的;
3.大、中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超过两个(含两个),小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超过一个的。
二、不再审批事项
下列不增加生产能力的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不再审批。
(一)井工煤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环节改造;
(二)井工煤矿水平延深、采区接续;
(三)井工煤矿回采工作面采煤工艺升级改造;
(四)露天煤矿拉沟位置、排土场位置、采区开采顺序调整以及开采技术参数调整;
(五)按照相关规定不再审批的其他改造项目。
三、审批程序
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前,应取得核准文件。生产矿井的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前应由煤矿企业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规定的备案权限,在项目所在地的市或县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申请并取得项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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