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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亳州市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亳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亳州市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亳发改粮管〔2022〕3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5月10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现将《亳州市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12月6日

亳州市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引导粮食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发挥粮食企业在全市粮食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推动形成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功能互补、协同高效的新格局,进一步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皖粮粮联〔2021〕24号)要求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粮食企业为保障我市粮食安全,服从全市宏观调控需要,主动担当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任务,而保有的一定成品粮油库存和原粮库存,紧急情况需要征用社会责任储备时,粮食企业需配合做好保供运输工作。

第三条  粮食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按照“总量合理、渐进到位、政策引导、压实责任”的原则,确保关键时刻调得动、用得上。

第四条  我市辖区内纳入国家统计部门规模以上统计的粮食企业,或本地重点骨干粮食企业,并按以下条件予以确定: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主营业务为粮食加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具备与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相匹配的粮食有效仓容和加工能力,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粮食保管和检测化验人员;

(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近三年无违法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粮食储存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粮食加工、销售台账完整齐全;

(六)纳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且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五条  根据当地粮食供需情况,明确企业社会储备的数量、品种,制定相关激励和约束措施,引导规模以上粮食企业申报承担企业社会储备数量,双方签定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粮油加工企业同时承担政府储备和社会责任储备任务的,不得以政府储备库存代替社会责任储备库存。

第七条  粮食企业具体负责社会责任储备的经营管理,粮权归企业,并对其管理的社会责任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出现紧急情况时,依照法定程序动用。

第八条  粮食企业应当对社会责任储备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社会责任储备在动用时能够调得动、用得上。社会责任储备动用后,企业应按照协议要求及时安排恢复库存。

第九条  粮食企业应对仓房定期进行检查,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