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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汕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止】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汕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市发改〔2024〕299号

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停车设施经营者: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版)》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 》(粤发改规〔2022〕10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市发展和改革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汕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9日


  汕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版)》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 》(粤发改规〔2022〕10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各类经营行为。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局是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实施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收费管理,制定和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市城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市发展改革局依法制定并公布中心城区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发展改革局可参照中心城区收费标准,依法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以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一)依法规划和设置的道路停车设施;

  (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换乘)站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口岸等交通站场配套停车设施;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四)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第六条  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依据停车设施建设运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城市综合交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并促进停车设施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区分不同区域、位置、车型、时段、占用时长差别收费。

  不同区域停车设施,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道路路网分布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实行低收费政策。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推行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鼓励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共享。

  第八条 制定、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进行价格、成本调查,就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听取社会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制定、调整价格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车型或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的差别,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次、分钟、小时、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的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并可设置最高收费标准。

  第十条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对政府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