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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电子信息、新材料产业技术改造升级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电子信息、新材料产业技术改造升级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工信电子联规〔2024〕9号


各市(地)工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黑龙江省支持电子信息、新材料产业技术改造升级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5月30日

黑龙江省支持电子信息、新材料产业技术改造升级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导向作用,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升级,加快推动我省电子信息、新材料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依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第29条,在继续执行现行技术改造政策基础上,对电子信息、新材料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建等费用)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1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追加补助,制定本实施细则。

《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第29条所指“继续执行现行技术改造政策”,系《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2〕8号)第1条“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以下简称“现行政策”)。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印发之日起,纳入统计范围且已通过验收核定的电子信息、新材料产业项目。

第三条  政策兑现坚持“免申即享”原则,企业无需提报申请材料。

第二章  补助标准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固定资产投资为项目设备投资和软件实际投资总额。其中,设备投资为企业用于设备工器具购置安装等固定资产投资(厂房、土地投资除外),软件投资为项目建设中购买工业软件投入。

在继续执行现行政策基础上,对电子信息、新材料产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补助金额=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额×10%-按现行政策核算补助资金(含省级和市(地)、县(市)级)。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章  兑现程序

第五条  每年定期开展政策兑现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拟补助项目。根据市级工信、财政部门按现行政策联合呈报的项目验收、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意见文件和技术改造政策兑现具体要素,省工信厅将其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确定为拟补助对象:

1.已享受工业振兴20条技改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

2.《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印发后完成验收核定;

3.电子信息产业项目符合工信部《电子信息制造业行业分类目录》,新材料产业项目主要产品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

(二)核算拟补助金额。省工信厅按本细则第四条标准核算拟补助金额,项目如出现资金撤销情形的,不予补助。

(三)公开公示。拟支持项目清单通过省工信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四)请示报批。公示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五)资金拨付。经省政府同意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补助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项目企业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补助资格,追回资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通过制定廉政风险点清单、签定廉洁责任承诺书、监督财务制度执行环节、加强监督管理,构建公开公平、阳光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