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鞍政发〔201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鞍政发〔2025〕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鞍山市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加强对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管理,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辽宁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省、市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权责清单的制订、公布、运行、调整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权责清单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推行权责清单工作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建立行政问责和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五条 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市本级权责清单的监督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县(市)区政府的权责清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级政府权责清单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权责清单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权力集中办理工作的日常管理、流程优化、行为规范、协调监督、考核评议等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作为推行权责清单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权责清单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订和公布权责清单。在对现有行政权力和责任进行全面彻底梳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以清单的形式明确列示,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
第八条 权责清单中的行政权力信息内容应当包括权力编码、权力类别、权力名称、权力依据、实施主体、责任事项等要素。责任事项应当包括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每个环节对应的具体责任。
市、县(市)区两级共同实施的行政权力应当在要素内容上统一规范。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责任,不得行使或者变相行使未列入权责清单且无法定依据的行政权力,不得推诿或者怠于履行责任。
第十条 对于权责清单中的行政权力,行政机关应当逐项编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应当明确每项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监督方式等。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持续对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进行精简优化、流程再造,切实减少办事环节、压缩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要不断提升审批服务水平,通过推行“受理单”制度,办理时限承诺制,编制服务指南,制定审查工作细则,清理规范前置要件、中介服务,推行网上审批等具体举措,切实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审批服务。
第十二条 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权责清单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一)法律、法规、规章新设行政权力的;
(二)上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决定取消调整行政权力的;
(三)行政权力设定依据失效、废止或更改的;